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协议要遵循哪些原则?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协议要遵循哪些原则?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在特许经营招标过程中遇到对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么办?在什么情形下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从问题来看很多人很难理解,下面董国女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探讨一下相关法律问题。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某民公司诉某市行政主体特许经营权的案例,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发布了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要求缴纳5000万的保证金,同时提到这5000万的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中标企业保证金用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

某民公司报名后,因为没有缴纳500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参与到最后的竞标活动,之后就进行了招标,授予某星公司独家经营市规划区内的天然气管网工程。某民公司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的招标方案和中标通知,以及出台的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在先的燃气管道的经营权,因而提起了相关的诉讼。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那么,本案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招标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什么情形下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这个案件里某民公司提出了两个观点,认为这是排斥了某 民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形,但是法院最终结合相关情况认定不属于限制公平竞争。

在刚才这个案情事实叙述的时候有过具体的讲述,关于将5000万元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问题,某民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应该是不超过投标总标的2%,也就是说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认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招标方案的时候,规定公司要求投标公司将5000万打入指定账户,认为这种招标方案的规定是限制了某民公司的这种参与燃气经营权的这种竞争的,是属于一种违法限制。

在《行政诉讼法》里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的情况下,作为其他同时竞争的主体如果存在着上述的情形,可以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不存在公平竞争,或者是排除这种公平竞争的实际情况,在竞争过程中丧失了他的特许经营权,是可以通过相关诉讼来进行主张的。

这个案例是比较早的案例,虽然没有明确说是限制公平竞争的这种情况,但是通过某民公司的主张,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它是在排斥某民公司参加投标,他认为这是滥用职权而进行的一种不合理的这种限制。最高院在判决里最终认定,这不属于一种不合理限制,认为是因为燃气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是1亿人民币,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如果市相关部门要求投标人缴纳500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违背这个规定,因为他把缴纳的5000万的资金不视为是投标的保证金,而是一种对于投标人资金能力的一种验证,所以最终认定这不属于一种非法的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方式。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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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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