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纠纷 优秀案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5631号

原告:上海昂克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胜竹路1399号2幢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彬彬,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8号1008室。

负责人:吕辰。

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原告上海昂克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克公司)与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全景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昂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被告全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昂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65,630元;2.判令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全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昂克公司与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签订《图片合同战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及2万元补偿金,并按照约定每次使用图片前与被告全景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双方签订授权协议共计38份,费用共计34,370元,并经双方邮件确认。根据双方《框架协议》约定及实际操作可知,原告与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交易、结算方式均以授权协议为准即费用按次结算。现双方《框架协议》已到期,且发生原告客户被诉事宜,由此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不能满足原告的设计需求,故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框架协议》,并请求被告全景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65,630元,但是被告坚决告知不予退还。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共同答辩:双方的协议是在原告方侵权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每张图片的价格不同,故约定另行签订《产品授权使用协议》,如一年使用的金额超过10万元,应追加使用费;如未用足10万元,不退还余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7日,原告昂克公司(被授权方)与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授权方)签订《框架协议》及附件一、附件二,约定:本协议为图片合同战略框架协议,是针对某一时间段甲乙双方的合作框架式协议。为了有效保护甲乙双方的权利与利益,甲乙双方每次在产生购买图片行为时则另行签订《产品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如本协议与另行签订的《授权协议》发生冲突,须以《授权协议》为准。

合同第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4.甲方将按照乙方的购买量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价格,具体价格按照实际购买图片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计费。

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人员名单,甲方为其开通高级会员权限。2.本协议为图片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授权协议》为协议的附件同样有效。

第四条图片授权使用协议授权代表的规定:乙方授权为《授权协议》执行签字代表。乙方授权执行签字代表如发生变更,应提前1周书面通告甲方。签订《框架协议》之后,乙方每次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协议上盖章,甲方收到乙方的原件或传真件确认后即可确定乙方的购买行为。甲乙双方根据签订的《框架协议》和乙方授权代表签订的《授权协议》共同作为双方法律和财务确认的依据。

第五条付款条款与价格政策:1.本协议的协议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元用于解决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在微博“Visa中国”中使用甲方图片共计30张的补偿金,由甲方在上述款项中一次性扣除,乙方保证上述图片均已删除。剩余人民币280,000元作为协议期内的预付款分三年进行支付,第一年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第二年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第三年支付人民币80,000元。该款项将作为每次购图款进行抵消。第一年预付款金额需要与赔偿金额一并支付,第一年预付款与赔偿金额总共人民币120,000元最迟不能晚于2018年1月31日支付……上述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金额,如果在约定的最晚期限内没有全额支付的,乙方除了支付本金给甲方之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3年,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第十条: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后附乙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8日,原告昂克公司依约向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支付120,000元。原告在每次使用图片前均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与被告全景上海分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经查,双方签订《授权协议》共计38份,费用共计34,370元,均经双方邮件确认。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提供的图片没有版权而赔偿的相关事实,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支付的10万元款项的性质。原告认为,首先,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现双方仅盖章但未签字,故该协议未生效。其次,即便该合同生效,亦属于预约合同,原告有权签订或不签订本约合同即《授权协议》;被告提供图片涉侵权,致使原告流失重要客户,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签订《授权协议》并要求退还未使用的款项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权强制要求原告将10万元使用完毕;《框架协议》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文本(即被告)一方的解释;即使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已经到期,双方应当对未使用的款项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均按约履行,依其规定在使用图片时另行签订《授权协议》,且已实际使用了38张,故《框架协议》已生效。双方签订《授权协议》并使用图片,属于履行《框架协议》的行为,而非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之区分。《框架协议》明确约定10万元为预付款性质,该款项将作为每次购图款进行抵消;且双方未约定如未使用完毕该款是否退还余额,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返还余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支付期限应以本案立案之日起算。

关于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全景上海分公司系全景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全景公司承担赔偿款项的支付义务,如全景上海分公司有财产的,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全景公司承担。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昂克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人民币65,630元;

二、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昂克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款项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0.75元,由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顾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上上

书 记 员  陈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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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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