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博士实战辩护: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来听李扬博士的法庭实战辩护

李扬博士实战辩护: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作为崔年彪的辩护人,我们认为崔年彪不构成盗窃犯。

崔某不构成盗窃犯罪。我主要陈述三点理由。

第一点,本案其实存在诸多程序违法的情形啊。

2017年8月7号本案刑事立案,但是我们从刚才质证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到,郑某丽是7月17号按照被盗窃2800元立案,本身已经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但是却违法的立为了治安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立案。而崔连彪案件却是在8月7号才刑事立案,距离郑某报案已经超过22天,距离崔某到案都超过了5天。

而更令人惊讶的是,在8月7号刑事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就已经对崔某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询问,对郑春丽按照刑事被害人的身份进行询问,而且还组织了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程序。

我们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如果连刑事立案都还没有立案,哪里来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行政程序中,只有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样的客观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对于其他的证据,则要求在刑事立案后重新收集,不能直接转化。

那么本案公诉人之前在举证的时候,这些没有经过依法转化的立案前的言辞证据是怎么堂而皇之的就出现在了法庭上,并且作为指控崔某有罪的证据使用?再比如说本案崔某彪在侦查机关一共形成了4次的询问录音,询问笔录。

这4次询问笔录都不符合法定的侦查要求,都至少有一名非侦查人员参加了询问。其中崔某彪唯一的一次形成于2017年8月2日的有罪供述,是由2名辅警单独完成的。

如果我们说连这样一份询问主体都不合法,并且已经被原一审法院依法排除的证据,都能够在重新作为认定催某有罪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基本就沦为了一纸空文。

包括刚才公诉人举证证明的公安机关直接将一张没有任何提取手续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笔录的所谓郑某案发当日背景的照片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完全无视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物证提取的法律规定。

而更令辩护人感到震惊的是啊,在本案已经经过多次庭审之后,本案的审判长和公诉人在庭后以核实证据为名义对郑某联合进行了询问,并且制作了笔录。制作了笔录,还没有及时的通知辩护人,直接剥夺了辩护人的阅卷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确实可以宣布修庭对证据进行核实。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调查核实的方式仅限于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这7种形式,根本就不允许庭后合议庭以询问被害人的方式进行核实证据。

更何况更不允许是由何一婷与公诉人联合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核实证据。

所以可见,本案从立案开始到至今,已经出现了诸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辩护人不仅想问的是,丰南区公安局、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试用的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点,如果我们抛开本案的证据和诉讼程序,我们来看崔某的这个行为,崔某彪确实是拿了郑春丽2200元钱,崔某彪自己是承认的。

如果崔某是在拿了这2200元钱以后,带着郑某去买了她答应给郑某买的东西,或者说崔连彪在拿了钱以后。

不愿意与郑春丽继续交往,然后直接将钱还给了郑某,那么辩护人相信没有人会认为说郑某崔某这个行为有问题,更不可能认为他构成犯罪。

正是因为崔某接受了郑某的馈赠,但是没有给予对方约定的馈赠,并且直接删除了联系方式,那么可能崔某的这种行为我们客观的说可能背离了民众比较朴素的这样的道德观念。

但是辩护人想说的是,刑事审判不是道德审判,我们要审判一个人有罪,还是应该严格的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回归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来。

第三点,第三点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没有达到能够证明催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法定证据。

我们会看到本案指控催某有罪的全部证据中,除了刚才提到的,有公安机关提供了十几份情况,这些相互矛盾,本身辩护人认为绝大部分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说明来看之外。

再主要的证据就是崔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郑某的询问笔录和辩人笔录。

这里面能够直接证明崔某有罪的仅为报案人郑某的询问笔录,这在刑诉送法上属于典型的孤证。而且我们会看到郑某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陈述中诸多细节违反常情常理,他的证明力本身是极低的。

那么综合上述三点,辩护人还想特别再说的一点,本案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但是从丰南法院第一次开庭到至今,已经经历了2次庭前会议和9次正式的庭审,那么证据的收集是否有违法的情况?

现有的证据是否足以能够认定催某有罪?相信检查官、法官和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已经明知。

我们从最近公布的河南周口法官王某的案件来看,即使这名主审法官当初是严格按照法院审委会集体研究决议做出的有罪判决,依然在被告人改判无罪后被追究了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委会、审委会研究决定,从来不是检察官、法官能够漠视证据规则,抛弃客观义务而避免被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对于崔某案件来言,是自甘为公安机关的违法取证、检察机关的错误公诉行为背书,还是坚守客观公正的裁判立场,严格按照刑事诉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某无罪。

是明知道本案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一意孤行,还是坚守客观义务和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重视本案的证据情况,撤回对崔某的有罪供述,其实是摆在本案的合议庭和检察官面前一道不容出错的选择题。

因此,因此请求合议庭依法判决催某无罪。

大家学到了吗?

这就是程序辩护的厉害之处。如果你请了个律师,不太关注程序问题,或者直接忽略处理程序问题,那你可得想好了。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切皆法,总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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