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承包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你们这是违法转包,不给我剩下的工程款咱们就法庭见!”李剑锋火气十足,将手机拍在桌上。他在给谁发消息?究竟发了什么?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

  当年,领久公司从银茂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陈妮通过转包从领久公司承接了该项目。随后,李剑锋与陈妮签订《精装木工工程人工单包合同》,约定陈妮将该项目交由李剑锋实施,李剑锋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以违法承包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合同签订后,李剑锋组织自己的施工队兴冲冲地前去项目地施工,完工后陈妮向其支付了39万余元的工程款。李剑锋认为,自己的施工造价远高于陈妮支付的工程款,于是双方对工程款总价发生了争议,这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双方对剩余工程款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李剑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妮支付自己23万余元工程款,领久公司、银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法院传票的领久公司不解自己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于是经过多方打听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听完冠领律师的专业解答,领久公司与冠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冠领张云沙律师接受律所指派代理了本案。

  法庭上,李剑锋称:

  涉案工程属于违法分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只有“第一手”施工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他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剑锋系多层违法分包、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李剑锋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被告领久公司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40万余元,扣除陈妮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陈妮还应支付李剑锋工程款3千余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妮限期偿还李剑锋工程款3千余元,委托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02 22:30
下一篇 2024-04-02 22:5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