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设立前应当确定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成立日期是按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是否已经具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工商登记部门审核是否同意签发公司营业执照一个要素。因此,在公司在申请注册设立公司时,应当正确选定好依法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员。
2、公司应当正确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到两层含义:第一、除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外的人不属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举个例子,某个公司的小股东是人事部门负责人,未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那么这个小股东就不属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第二、公司法赋予了由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范围内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范围内,具体是哪个职位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说了算。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那么除了经理之外,董事长、执行董事就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3、公司应当依法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范围内确定产生的。从逻辑上来说,不具备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人,也就不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那么,哪些人不具备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律师建议:
1、公司注册设立时,应当尽早、正确的选定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选;
2、公司在经营期限内,若出现法定代表人依法不再具备资格的情形,公司的权力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决定,并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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