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投资公司被判担责

法治周末实习生 姜 拓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2016年8月3日,刘珂、李凤珍夫妇为儿奔走的脚步终于停了下来。这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针对死者刘文涛的家属刘珂、李凤珍起诉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投资公司)作出了重审后的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强生投资公司员工在雇用他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事实成立,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生投资公司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各类损失97.7万元。

两位古稀老人,历经4个年头,5次审理,等来了这份判决。

出差途中突发不幸

记者了解到,强生投资公司是在华成立的外资企业,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均为强生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刘文涛,生前系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赛思博律所)律师;陈小东系强生投资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副总监(其身份在北京判决时法院未提及),负责强生投资公司在华子公司(包括大宝公司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赛思博律所与大宝公司签有专业服务协议,为大宝公司提供专业调查及打假服务,刘文涛受律所指派,作为相应服务人员之一;陈小东正是大宝公司和强生投资公司的代表,具体负责与刘文涛等联系双方上述服务合同事宜。

2010年12月6日,刘文涛陪同陈小东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办理大宝公司打假维权有关事宜,此前,河北执法部门曾查处多起侵害大宝公司权益的案件。陈小东找来刘平古驾驶车辆,不料,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追尾一辆重型货车,导致司机刘平古当场死亡,而刘文涛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也不幸身亡。

据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认定,刘平古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法院认定事实)。

事发后,死者刘文涛的家属委托律师,和强生投资公司及大宝公司进行沟通,想让二者承担其雇员刘平古司机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

强生投资公司回函称:“鉴于刘平古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且我司从未授权或指示刘平古从事任何劳务活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之后,刘珂、李凤珍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北京法院:认定被告无责

据悉,大宝公司所在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8月,刘珂、李凤珍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大宝公司、强生投资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强生投资公司认为,刘平古非公司员工,且刘平古生前系北京安信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故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赔。

庭审中,刘珂为证明刘平古所驾别克车是陈小东履行职务租赁而来,提交了出发前双方沟通的邮件打印件;为证明刘、陈二人前往石家庄办理大宝打假事宜是基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提交了专业服务协议及具体服务订单;为证明陈小东为被告公司雇员,提交了9张互联网网页打印件。

被告认可专业服务协议;否认陈小东是二被告雇员,却又表示,陈小东为强生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员工,但没有说明陈小东的具体就职单位;亦不认可二人去石家庄是陈小东的职务行为。

此外,经刘珂、李凤珍申请,北京国人职业介绍中心为法院出具证明,证明记载:“陈小东于2006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单位委托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二被告亦表示否认,并表示无法证明。

经审理,大兴区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刘文涛根据双方协议受赛思博律所指派陪同陈小东、配合被告大宝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据河北省交通部门认定,刘平古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大宝公司与强生(中国)公司均为强生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陈小东在河北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认定陈小东在出车前已和肇事司机刘平古约定过按相关车辆租赁标准支付费用,可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有偿服务关系,但不能证明刘平古在事发时为二被告所雇佣或提供劳务。

刘珂、李凤珍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为由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记者发现,关于陈小东是否被认定为被告员工,判决书中没有相关陈述,而陈小东的身份恰恰是案件中重要的一环;只提及刘文涛是为大宝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大宝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基于人道关怀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最后判决,大宝公司一次性补偿刘珂、李凤珍夫妇5万元,驳回二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于2012年12月底,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以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为基础的。一中院表示,本案中,刘珂、李凤珍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起诉大宝公司、强生投资公司,系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撤销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二人的起诉。

徐汇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5日,刘珂、李凤珍委托律师,将陈小东、强生投资公司诉至强生投资公司所在地上海,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刘珂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陈小东作为强生投资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员工,为处理关联公司事宜而代表强生投资公司雇佣刘平古,为此,强生投资公司、陈小东与刘平古之间均成立雇佣关系,所以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小东表示:“本被告于2004年起与案外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3月,劳动关系才转至强生投资公司,虽无书面指派文件,但本被告一直在强生投资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任职;当时去石家庄办事时,拜访有关部门所送匾额是以强生投资公司名义。”

陈小东进一步补充,去石家庄时,赛思博律所除自行出一辆车外,要求他再安排一辆车,为此,联系了相识的刘平古。据陈小东介绍,刘平古虽系北京市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职工,但空余时亦在安达信汽车公司打工,故二人约定,由刘平古驾驶安达信汽车公司车辆出车,相关租赁费用则是由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发票、由强生投资公司报销。

强生投资公司依旧主张,肇事司机刘平古非本公司雇员亦未受本公司聘用,故原告主张的雇主责任缺乏依据,其应向安信达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相关证据,无论强生投资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大宝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就陈小东的履职行为代表哪一公司内部如何约定,陈小东当时行为均应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这就排除了陈小东的雇主责任,但事情到此还远未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刘平古驾车赴石家庄,是受陈小东所代表的履职公司雇佣还是仅成立一般运输服务承揽关系。

此次判决,驳回了刘珂、李凤珍的诉讼请求。依照判决的结果来看,显然法院认定了后者。

上海一中院:判决强生投资公司担责

记者观察到,判决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条,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不服,继续委托律师,于2015年2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在裁定书中写道:“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裁定撤销徐汇区法院的判决,发回徐汇区法院重审。

徐汇区法院重审后认为,结合陈小东关于联系刘平古有偿驾车的陈述,认定了陈小东是强生投资公司的代表,认定了有偿雇佣刘平古驾车前往石家庄也是职务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强生投资公司与刘平古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至此,此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强生投资公司赔偿刘珂、李凤珍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77385元。

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判决的补偿性费用,到北京市一中院认定的主体不适格,从上海徐汇区法院认定的承揽定作,到上海市一中院的发回重审,一起案件,两地4家法院的意见大相径庭,个中原因值得深思。原告律师冯一鸣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相信上海一中院在二审时,已注意到原审中认定承揽关系存在错误。

“事实已很清楚,陈小东雇刘平古出车并非个人之间的劳务,而是其履职行为,刘平古出车也是为强生服务,租车费用也由强生出。”冯一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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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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