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6条罪名分析|侮辱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罪名分析|侮辱诽谤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自然人之外的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是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作出了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第二,行为人作出了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第三,行为人散布的诽谤信息达到了“足以贬损”他人的程度。第四,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内容上可以推知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第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侮辱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予立案追诉: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量刑标准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常见辩护要点

1.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故意,系不知情。3.自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实言论系捏造,以及因为此言论给自诉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证据,不构成犯罪。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控诉的罪名不成立。5.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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