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指引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自2019年5月1日起对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浏阳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2019年10月1日起对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特制定立案指引,请仔细阅读。

一、行政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件。原告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行政起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由行政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4.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起诉的,应当提交继承、承受权利的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6.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网络或经原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应依本院通知的预约时间到立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

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

1.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

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3)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内;

(4)是否重复起诉;

(5)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2.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驻院律师或相关行政机关协调、释明,经协调、释明,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的,应登记立案。

3.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收费规定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 元;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 元至100 元;

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明确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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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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