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异议之中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合作经营的情况比较多,往往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扣除管理费、税费后余下款项归实际施工人所有。由于业主方拨付款项到建筑公司,如果该建筑公司在法院有被执行的案件,则相应的款项将被冻结。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但是,就执行异议而言,法院往往驳回实际施工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甚至执行异议之诉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这一疑难问题,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棘手的案例,并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9月,蓝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承包武倘寻高速的一个隧道工程(备注:武倘寻高速是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重点工程,是滇中环线高速的组成部分,也是京昆高速和银昆高速的横向连接线,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约定工程项目由蓝某投资并组织施工,扣除管理费、税费后余下款项归蓝某所有。

笔者经过与团队律师多次反复讨论,研判,建议蓝某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昆明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此确权之诉达成调解,法院确认该建筑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256万元为实际施工人蓝某所有。此后,通过20余轮的谈判,蓝某取得了256万元,并发放了农民工工资,隧道工程顺利完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进度款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需要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如果工程进度款被与施工项目无关的纠纷所冻结、甚至扣划,将导致施工项目无法支付民工工资,造成民生生活困难、社会不稳定、政府工程无法完成的状况。

在本案中,笔者和团队律师通过诉讼策划,合理规避执行法院的一家单独裁判,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谈判,使实际施工人取得了进度款。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一百余名民工领到了工资、政府工程顺利完成,取得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律师介绍

如何在执行异议之中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王太熙 律师

业务专长:民商事相关业务:民商事案件的代理方案策划、实施与调整;专项法律服务;批量债权催收方案及实施;破产预重整与破产预清算的代理。在典型刑事案件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有丰富经验及成功案例,综合运用刑民交叉知识处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行政诉讼案件代理。

工作经历:2007年-2016年,在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至今,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曾担任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鑫光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晶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昆明重工佳盛慧洁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诉讼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该业绩被搜狐新闻报道。

经典案例:

1、代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城东支行不良贷款3000万元清收。

2、代理昆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债权5000万元清收。

3、参与云南省首例破产重整案件-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务2.5亿)并成功盘活企业。

4、主办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件(债务1.3亿)。

5、为某集团董事长冯某代理刑事控告公司高管、为更换高管过程中受到重伤的张某代理控告,集团公司涉案资产50亿。使原本大股东已失控的资产后来大股东得以顺利转让,张某获得80万元赔偿(刑事和民事知识的综合运用)

6、代理邓某诉云南某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额627.5万元,胜诉。

7、上诉人母某上诉被上诉人耿某、被上诉人耿某某、第三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标的额1500万元)一案,代理第三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诉。

8、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杨某(原为河口县交警中队长)辩护,开庭时政法系统组织100名公务员进行旁听,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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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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