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在中世纪英国大学中,罗马法的传授并非一帆风顺,这既与当时教会及世俗权力的干预相联,也与罗马法作为一种外来知识的传授,需要有一个被认可和完善的过程有关。

在12世纪末,牛津大学中没有哪个学院比法学院更受欢迎,这一现象引起了教会的警觉,它担忧自身的支配地位受到法律领域内世俗知识传播的威胁。

为此,教皇霍诺里乌斯三世 (HonoriusⅢ,1148—1227) 于1217年颁布一项教令 (Super Speculam) ,禁止学习罗马法。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该教令后来在英国得到了普遍遵行。

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 (Robert Grosseteste,1168-1253) 评论道:“限制传授罗马法的传教士中包括身为学校院长的传教士。”

1254年,教皇英诺森四世 (Innocent IV,约1185—1254) 颁布另一项教令 (Dolentes) ,反对在巴黎及其“邻国”讲授罗马法。同时,英国国王也曾多次禁止罗马法的传授。

12世纪中期,英王斯蒂芬 (Stephen,约1097—1154) 就曾颁布命令,试图禁止传授罗马法。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1234年12月,亨利三世 (HenryⅢ,1207—1272) 也曾下令禁止在伦敦讲授罗马法。

1236年,英国的贵族在默顿召开会议,宣布在私生子问题上反对以任何外国 (罗马法) 观念对英国习惯进行修改。

实际上,世俗权力关于大学中传授罗马法的限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族国家对世界主义理论的警惕。

但是,由于罗马法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巩固王权提供理论支持,故而国王并非始终如一地按教会的要求禁止罗马法。

1413年,亨利五世 (Henry V,1386—1422) 写信给剑桥大学,要求民法专业学生与教会法专业学生都参与本专业教授的讲座,这反映了当时政府已转变立场,对罗马法教学与研究采取支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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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面临着教皇教令和世俗王权的禁止,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仍然坚持罗马法的传授与研究。在剑桥大学,1217年的教令并未产生大的影响。

之后,虽然掌权者多次反对在剑桥大学中引入罗马法,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够禁止住,这反而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当时罗马法在剑桥大学传授的持续与盛行。而牛津大学则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

鉴于抛弃罗马法不利于教会法的学习,牛津大学只是将博洛尼亚大学教师瓦卡利乌斯开设的《穷人之书》 (Liber Pauperum,《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的摘录) 的课程从教会法学院移到与之不同的 (市) 民法学院。

然而,在教会法学院中,与教会法课程并行的是为期两年的关于《查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的课程。

牛津大学通过该种方式,为教会法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学习罗马法的课程。

这样,虽然牛津大学仅将罗马法作为教会法的必要补充,但其传授得以延续,罗马法被视为“一般法理学” (General Jurisprudence) 获得研究,实则对英国普通法实践发挥了非直接但重要的理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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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兴起,英国的法律教育逐渐发展成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形成的大学法学教育 (academic study of law) ;二是在律师会馆 (Inns of Court) 开展的法律实务教育 (practical study of law) 。

两者在教育内容、方法或是教学理念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区别,形成中世纪英国法律教育的不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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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年,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受理请求国王给予公平和正义的诉讼,进行巡回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一些希望学习法律的年轻人 (apprenticiis de banco,法律学徒) ,就跟随着这些法官,白天在法庭观摩,听取法官审理案件、处理证据、做出判决,晚上回到法官所住的旅馆 (Inn,也译为“客栈”、“酒店”) ,与法官同吃同住在一起,讨论案情,请教法律问题。

这样的旅馆,后来就慢慢演化成为一个个法院会馆 (Inns of Court,因为它们是培养律师的场所,所以一般也译为“律师会馆”,本文取后一译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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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交通条件不甚发达,法官的巡回审判,从伦敦出发,到全国跑一遍,往往需要数个月乃至一两年时间。

而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这些年轻人就开始熟悉各地习惯法的规定、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以及如何使一个案件获得最好的判决结果等的路径和方法,为他们走上司法官道路提供了知识和专业条件。

各律师会馆经过不断整合,至亨利四世 (HenryⅣ,1399—1413) 时期,只剩下了四大律师会馆和10个预备律师会馆。

四大律师会馆为中殿会馆 (Middle Temple) 、内殿会馆 (Inner Temple) 、格雷会馆 (Grays Inn) 和林肯会馆 (Lincolns Inn) 。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随着律师会馆的兴起,在英国形成了法学教育的双轨制,一侧是牛津、剑桥等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教育,另一侧是律师会馆的法律实务知识的教育。

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以普通法训练作为核心内容,在教学方法上以实务性的技术训练为主。

大学的法学教育则以罗马法和教会法为主要内容,关注法律文本本身,注重对法律进行系统性的传授与研究。

在这种分工之下,普通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在大学得到讲授。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16世纪之前,鉴于普通法在英国占优势地位,律师会馆的普通法教育在英国迅速发展,相反,大学的法学教育不符合法律实务需要,故在职业前途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协调这一双轨制教育所带来的矛盾,英国的法律从业人员开始关注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律师会馆的职业教育的结合,部分大学毕业生进入律师会馆学习,并取得出庭律师资格。

同时,部分律师会馆中的主管人或讲师亦在大学中开设课程。

有些律师会馆的法律学徒甚至参与大学法学学科的创建,如14世纪中叶,律师会馆的法律学徒就创立了伦敦大学的国际法学科。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与律师会馆教育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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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英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差异,但法学教育与同时期的欧洲大学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这是英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带来的成果。

包括民法 (罗马法) 和教会法两个方面。

两者构成中世纪英国大学中学习的主干法律 (learned law) 课程。

牛津大学的民法学科 (civil law faculty) 自创立时便已存在,剑桥大学最初的学科主要为教会法、人文科学和神学,市民法学科的出现相对较晚。

而市民法教育即是在探究罗马法文本的基础之上,进行注解和研讨。

民法学的传授和研究体现了罗马法复兴的直接影响,而教会法中的相当部分也是罗马法内容,体现了罗马法的间接影响。

英国普通法起初并未在大学中得到传授。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那么,为什么牛津、剑桥两所大学会选择民法 (罗马法) 作为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内容呢?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当时的欧洲,其他主要的法律渊源如日耳曼法、封建王室法、地方习惯法等均未系统、完备的情况下,大学讲授法律选择古典罗马法 (主要是罗马私法) 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二是由于罗马私法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主要内容,1088年博洛尼亚大学创立时,第一个学科法学传授和研究的就是罗马法,而且是其中的私法部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本身又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产物,因此,罗马法成为这两所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内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中世纪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涉及的具体内容还可从其人员 (教师与学生) 、课程安排及教材、学位设置等方面予以认识。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曲折道路:罗马法传授的禁与兴

中世纪英国大学设立了诸多学院 (Hall) ,学院是寄宿式教育机构,构成了大学的基本组织和管理模式。

牛津大学诸学院中,注重研究法律的学院有新学院 (New College,1379年创建) 和万灵学院 (All Souls College,1441年创建) 等。

前者的法律学生必须修习教会法及民法,其中10名学生学习民法,另外10名则修习教会法,民法和教会法的学生数量会有相对的增减,但法学专业学生总数维持在20名。

万灵学院则是牛津大学第一所由教会律师创立的学院,学生大多以成为神学家为目标修习法律,法学学生比例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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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大学的学院设置类似于牛津大学,部分学院有法学教育。

例如,1326年成立的克莱尔学院 (University or Clare Hall,又称大学学院) 在1359年规定,该学院有2名学生可以修习民法。

爱德华二世 (Edward II,1284—1327) 创建了国王学院 (KingHall) ,希望其成为剑桥大学民法学研究的摇篮。

在1350年至1450年的100年间,剑桥大学50%以上的法律专业学生出自该学院。

三一学院 (Trinity Hall,1350年创建) 最初定位是专门研习教会法与民法,招收的所有学生必须拥有文学学士学位,共设20个名额,其中至少有10名学习研究民法,7名以上学习教会法。

中世纪时期,牛津大学对民法学的教师及“法律学院辅助工作者” (如“法律咨询人员”、“法律编写人员”) 规定了入行的基本要求,即民法学教师需要拥有系统的民法学知识,并就这些知识进行为期一年的课堂教学,教学实践安排在第一年的10月9日的圣丹尼斯节 (St.Deniss Day) 至第二年的8月1日的圣伯多禄节 (St.Petruss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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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中的部分人是在博洛尼亚大学接受过罗马法教育的学生,而后在英国大学传授罗马法。

前述瓦卡利乌斯是典型,他最早在博洛尼亚接受教育,后在牛津大学任教。

博洛尼亚大学教授、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库修斯 (Accursius,1225—1293) 为意大利律师,生于博洛尼亚,也曾在牛津大学做过讲座。

还有部分教师则是在英国本土大学中接受了系统的民法教育,后担任教师,或在担任教区法院职务的同时兼任罗马法教师。

例如,西蒙·阿西勒斯 (Simon Ascels) 曾就读于牛津大学,获得了剑桥大学第一个有记载的民法博士学位,后担任剑桥大学民法学教授。

尼古拉斯·鲁斯 (Nicholas Roos,1374—1375) 、理查德·史科洛普 (Richard Scrope,1375—1379) 等同样在剑桥大学取得民法博士学位,曾任职于教区法院,并在剑桥大学担任教学职务。

中世纪英国大学部分民法教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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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英国大学以罗马法相关书籍为教材。

初期,牛津大学的罗马法研究以瓦卡利乌斯的《穷人之书》为教材。

在12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罗马法研究在英国日益兴盛。

至12世纪末,英国已经有了完整版的《国法大全》。

剑桥大学的民法学教材,也以《查士丁尼法典》、《基本法》、《上诉制度》和《新法典》为主。

其中,《学说汇纂》分成三部分:一为《旧学说汇纂》 (《学说汇纂》第1卷至第24卷第2分册) ;二为《补遗》 (第25卷至第38卷) ;三为《新学说汇纂》 (第39卷至50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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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中世纪英国大学中,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民法学教科书,一些优秀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评论和注释的著作受到了学生的追捧。

倘若学生想要学习最新的罗马法知识,则只能选择到法国或意大利进修或留学。

中世纪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其集中于法律文本本身。

学生听取的讲课并非只是教师关于罗马之婚姻法、刑事诉讼法等一般学科内容的展示。

相反,讲课集中在法律文本的界定、内容的真实含义及意义所在。

因此,课程首先需要由教师对法典内容逐字逐句进行朗读、解释及讲解。在剑桥大学,师生辩论是民法教学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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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讲解之后,学生为理解相关内容进行提问,老师回答,最后通过辩论的方式获得结论。

中世纪英国大学中,罗马民法学的学位有民法学士学位 (B.C.L) 、民法博士学位 (D.C.L) 等。

牛津大学的章程对不同学位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民法学士学位的获得,主要与学习年限有关。

已经获得文学硕士学位的申请者,需要再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其他专业的申请者,则需要再进行六年的学习。

民法博士学位的获得,虽没有学习年限的规定,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曾就《上诉制度》、《新法典》及《基本法》等法学课程进行授课达到一年以上。

此外,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曾经听取了学院里每一位民法博士的课堂讲授;二是曾经与学院的每一位实务法专家进行过专业讨论。剑桥大学的学位设置与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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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英国的大学中,鉴于教会法专业的学生也需要一定的罗马市民法基础,故而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化办学,学习民法课程的学生数量要多一些。

鉴于教学内容来自于欧洲大陆,不太符合英国法律职业界的需要,加上四大律师会馆学徒的竞争,大学培养的学生往往只能在教会机构 (参见表) 、教会法院或者海事法院工作,除非毕业后通过律师会馆的考试,否则很难直接进入英国律师界执业。

14世纪中叶之后,只有伦敦四大律师会馆的学生才有从事律师或法官职业的资格。

可以说,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毕业生,在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中处在边缘地位。

换言之,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国家,当时英国大学的外国法 (罗马法) 教学,并没有七八百年之后的今天这么红火,它还没有真正融入英国社会和法律生活之中。

中世纪英国大学部分民法专业学生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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