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试用期考核的适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想合法合规,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是合法合规制定的。至于什么才是合法合规制定的考核标准,可以参照本律师在以前的短视频中有一条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短视频。根据本律师上述视频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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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试用期的考核制度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且获得劳动者已签阅的书面证据。劳动者应当清楚的知道公司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第三、考核标准不能针对某一个劳动者量身定做。而且考核标准尽可能的客观具体和量化,不要有主观的考核标准。比如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一个公司在试用期考核内容里面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服从领导安排,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便视为试用期不合格。而有一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领导多次发生口头的顶撞,并且有一天领导要求该劳动者当天完成一份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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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领导认为该份工作报告普通的员工在当天可以完成,而该员工当天没有完成。事后该公司认为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该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其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公司的该考核标准过于主观不能作为试用期员工考核是否合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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