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 嘉宾说丨吴冠雄:新民促法修改对于国际学校的影响

为期两天的2017 ICE 国际学校投融资峰会在5月21日落下帷幕。来自国际学校行业的校长、投资者以及相关项目专家分享了在办学、投资建校、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经验。

吴冠雄律师曾连任两届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他所在的天元律师事务所曾为新东方、好未来等知名教育公司的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长期作为法律顾问。本次大会,他就“民促法的修改”这一焦点话题进行了干货分享,以下是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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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两方面内容,民促法修改和9月1号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选择,以及去年上海等地针对国际学校课程整治等问题。

ICE 嘉宾说丨吴冠雄:新民促法修改对于国际学校的影响

民办学校法律性质定性不清晰,将来清楚地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政府对两类学校扶持政策有差别化待遇,所以本次修法的核心在于分类管理和差别化待遇。2016年年初,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修法的指导意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非营利性为导向,加强对营利性学校的监管。民促法修改的要点在于:分类管理、税收优惠、土地政策、学费的收费标准、剩余资产的处置和过渡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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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修改和学校资产上市或证券化的关系:不完成修法,民办学校没有办法在A股市场获得批准进行资产证券化,但可以有限度地通过限购并购和公司化经营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这局限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过去两三年,很有民办教育以加入A股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化,基本都是培训类,特别是课外辅导,其中以龙文教育、会计教师为代表。今年1月18号看到国务院的意见和教育部的细则,现在简称是1+3,1是民促法,3指的是国务院和教育部的三个细则。后面的重头戏是9月1号之前或者之后,省政府省教育厅针对民促法的生效实施落实出台的各省地方法规,再之后的立法过程会持续1-2年。即便法律修改完成,各民办学校并不会自动转变为营利性学校,需要逐一向所在部门进行审批,批准了以后才能转过来,时间上各省会不一致,也有一定不确定性。修法完成后的一段时间之内,特别是学历制的学校转变为营利性的学校会受一些限制,不可能只要申请就全都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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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配套法规会有国务院民促法的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和土地的优惠措施等。地方法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的登记和细则,另外就是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政策,怎么改?什么代价?什么条件?什么程序?怎么补偿。1月18号三个配套法规里有一些内容提示大家注意,三个文件以特别大的篇幅强调加强党建问题。为什么跟大家提这个,因为国际学校的课程就是一个问题。加强党建内容涉及到学校办学方向和课程体系,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家知道民办学校和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相似度,需要有理事会或者董事长,要有校长为首的经营管理层。现在有监事会,在民办学校治理结构里面文件非常明确地提出,党支部的负责人交叉任职,跟学校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双向进入。现在有一些省高等院校出现省教委或政府部门往民办高校委托党委书记,这都是政策的体现。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非营利民办学校将来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以前大家理解的是非营利性学校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待遇,这是以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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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次1月18号文件增加了细节,将来是非营利的学校,可以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但前提是要通过税务局的免税资格认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里面非常详细地进行规定,比如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平均工资不能高于地方平均工资的两倍等,一共有十几条很详细的标准,所以即便是非营利学校也要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免税资格认定。

文件明确提出营利性的学校仍然坚持公益属性,与工商业企业是不一样的,因为学校具有公益属性。既然说营利性学校也是具有公益属性,政府也仍然应该给予扶持和优惠。将来营利性民办学校交的企业所得税标准是25%。政府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很多会体现在地方政府采购,政府财政性资金向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服务和教育产品的采购。民办学校的准入,未来出现负面清单,原则上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要求地方政府不得设置准入障碍,这是一个大原则,也是对我们有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应该是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外资机构不能成为营利性的举办人。

办学自主权的增强,这与国际学校相关的就是第一条。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之后,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给民办的国际学校和双语学校提供法律依据。将来可以依照这条上完国家规定的课程之后,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也可以引进国外的课程,但你不能完全替代国家规定的课程。受办学成本的影响,法规明确地提出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鼓励给教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提出把5%的学费作为学生的教学奖和助学金。

营利性与非赢利性的选择

民办学校9月1号前后,怎么做营利性和非营利的选择?今天的主题是国际学校,国际学校一年级到十二年级,前九年级不能选,只能是非营利,高中三年可以选。但现实是很多国际学校都是一张牌照一个学校。将来如果选择营利性,意味着这个学校首先可能要进行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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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同场合和教育主管部门探讨过,他们也认同以前不存在这个问题,你一张牌照办12年就可以。但现在民促法把九年划出来,认为这是非营利的,后面可以自主选择。如果我要选营利性该怎么办,学校就必须在获得一张新的牌照变成两个学校,一个是九年义务教育,一个是高中的,这样才有机会把高中变成营利性。这样的切分法律上的主体和牌照,带来的是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切分,因为现在的教学楼和宿舍楼、操场合在一起是完整的校园。切成两块就有资产归属问题,你的地可能是完整的划拨地,也可能是一个农村集体土地,也可能是出让地。如果切分了以后资产到底归九年义务教育还是后面三年营利性的教育。归属以后又会带来资产许可使用和租赁使用以及品牌许可使用等问题。

以往非营利学校如果转成营利性学校,需要按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资产权属,补交税费,重新登记。其中补交税费有三方面,划拨土地怎么补,原有教育用地即便是出让地转成营利性要补交土地成本。多年的免税形成资产积累是不是做一些补偿,办学过程中是否有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如果有这部分怎么处理。如果你选择作为非营利性的学校也会面临财务清算和重新登记的过程。转成营利性学校以后未来税负会增加,大家在考虑选择时一方面过去历史的补偿,一方面是未来的税负增加导致收益下降和现金流的更紧张。如果选择非营利学校,这是一张单程车票,一旦选择了非营利将来不可能再转为营利性。

选择非营利or营利后的准备

做出选择前要做的准备工作。我接触过太多民办学校,不管是中小学还是高等教育。很多教育家和企业家对自己的家底不清楚,他能够轻易地说学校有几亩地,有多少教学楼和学生,一年有多少利润。但被问到学校有多少出资和债权债务,是学校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他们就没有办法讲清楚。因为办学的期限可能太长了,有些人可能记在自己的小本上,我说不行必须得有合同和财务凭证。

如果被迫选择非营利性,法律结论是资产相当于捐给社会。债务是你个人的。捐了以后资产是社会,债务是自己的,这很不合适,一定要做好财务和法律方面的“摸清家底”,把内部负债和外部负债,有无捐赠和政府补贴搞清楚。财务成本和未来运营成果的测算,如果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做测算,看自己的现金流能否支撑过程中的成本,然后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跟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因为民促法修改以后,未来营利性学校的变更有政策是一校一策,不会选择一刀切的方式。如果要转可能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就自己学校个案地谈,所以一定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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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作用。过往接触很多学校和举办人他们根本不重视自己学校的章程怎么写。我问他学校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还是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他也不知道、不记得。有没有分红也不记得,章程怎么规定的更不记得,很多人的说法是当年教委给了我们一个版本我们就照着那个。将来大家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民促法修改完成后即便你是九年义务教育,被迫只能成为非营利性学校,新的民促法也会给你预留政策空间,那就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继续参与学校的管理”。

比较通俗地来讲,将来你变成非营利性学校,你的资产财产权从意义上已经捐给社会,但要保留你对学校的管理权和管制权,所以这部分权利只能通过章程实现,而且现在不管从官方的角度还是从学界、业内的角度,都不断地在澄清这个理念。未来依法办学的重要方面就是章程,只要我不违反民促法和国务院教育部的法规,我的章程规定了什么就是什么。建议大家将来在这些方面注重你的章程起草和修改,你的治理结构和课程以及资产和运营方式,比如说对外采购和员工福利等,包括传承都可以做约定。

9月1日“新法”生效,意味着什么?

2016年11月7号是新法颁布的时间,2017年9月1号是新民促法生效时间点,这两个时间点意味着什么。11月7号是新法颁布日期,也是新老学校的划段时间点。能够依照现在新民促法获得资产补偿和奖励的,将来你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学校,政府不是说成为非营利性的政府会给一些补偿和奖励,这些补偿和奖励指的就是11月7号之前的老学校,11月7号之后新办的学校是没有权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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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号是不是各省细则出台的最后时限?我们希望它是,但不见得。9月1号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人获得补偿和奖励的财务清算截止日期,这需要有财务清算。

9月1号是不是民办学校做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择的大限?不是的。民促法修改二审过程中有三年的过渡期,三审时把三年的过渡期删除。删除的原因是不要一刀切三年,这是可以给学校一个更加灵活的周期,所以在生效以后会有一个比较长的、若干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学校可以做出选择,这是依照省里的地方法规做选择。

9月1号以后境外上市的包含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资产的学校,资产是不是应该剥离退市?不是的。前段时间有学生家长问我,是不是9月1号开始国际学校不能教授国际课程了,我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非营利性学校的上市

有没有方式可以克服非营利性上市障碍?进入A股市场,学校有IPO和借壳上市,如果没有完成营利性学校的变更或转成营利性学校,就不可能通过IPO和借壳上市。因为借壳上市等同于IPO,类借壳的机会已经过去。过去三四年A股市场出现一些类借壳的案例。但在2016年的7月,证监会全面收紧借壳上市的法规,把一个标准变5个标准再加1个兜底条款,类借壳没有空子可钻。从去年的7月到现在,大家陆续看到资本市场上很多类借壳的案例被撤回,其中包括教育行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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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管理公司上市是不是一个可行的方法?这个问题来源于既然非营利性民办不能上市,那我就把利润转移到一个管理公司,利用管理公司上市。那这个想法是否可行,我个人认为基本上是不可行,不排除极端的个案。原因在于两个,在A股市场上关连交易比重的容忍度非常低,大约在20%-30%以下。如果管理公司的收入有20%-30%来源于关联方,证监会审核认为你的关连交易比重过大,你对关联方或大股东的依赖程度过高不让你走IPO借壳。现在并购基金各种资本很多,可以说把关联公司做成非关联,跟学校切分开就不是关连交易。但这样还是不太可行,因为单一客户依赖度过大。管理公司的收入仍然来源于学校,碧桂园有50多个学校,这不是单一客户,因为它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50个学校一个老板,这也是视为同一个客户,所以管理公司上市的思路不太可行。我们是否可以做换股并购?这是需要证监会审批的,所以在非营利性问题上是一个障碍。现金并购是有可能的,但能够做的局限性比较多。我们大致的结论就是在A股市场上,你要做民办学校的资产证券化,需要以变更营利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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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肯定可以,大家看到了很多的案例,基本的架构就是VIE。如果我是非营利性的学校采用VIE的架构上市,教育主管部门会不会说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往上市公司转移利润,这个问题很敏感。我不同意把VIE简单等同于转移利润,我们说它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实现并表的结果。香港市场和美国市场VIE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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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案例,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建立在VIE架构基础上的并购交易,认为这个并购交易是有效的,而且是应该得到维持的。2015年以后限于中外合作和中方占主导,2017年有可能进一步收紧。

针对国际学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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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校有外籍子女学校,双语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也有公立学校的国际部。其中,民办国际学校的课程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其中重要的问题就是教育主权,就是用什么样的教育培养什么样的接班人。在国内的国际学校引进国外课程教中国人的孩子,这个做法是不现实的,而且有非常大的法律监管风险。你要满足法定的课程,法定的教学大纲,法定的教学语言,因为你在中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即便是国际学校,但也还是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一点中文都不教,全部课程都设置成英语教学,这是不现实的,而且一定会出现合规性的问题。要满足义务教育法定的课程和大纲,在此前提基础之上可以办出自己的特色。可以在教完法定课程的基础上引进一部分课程,把两个进行一些课程的开发和融合,好的国际学校应该具备教材的研发能力,中西合璧是可以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利用外部优质的教学资源,民办学校可以采购关联方和第三方的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化或者技术手段,甚至是后勤综合管理服务完成自己的教学,非教育教学的职能进行剥离,为民办学校运行留下大的空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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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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