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异议权拖延时间?新会法院开出风险告知书

“若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妨害民事诉讼进行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盛某家具厂收到《滥用诉讼权利风险告知书》后,主动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承认了错误,撤回了管辖异议申请。

据了解,该家具厂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而原告是鸿某古典家具厂。两家家具厂都是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的个体工商户,双方长期有交易往来。鸿某古典家具厂曾向盛某家具厂购买红木家具半成品,双方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诉讼纠纷时由新会法院管辖”。后该盛某具厂收取5万元定金却未按时发货,于是鸿某古典家具厂将盛某具厂诉至法院。

案件答辩期间,盛某具厂以“原告就被告系管辖的一般原则”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其经营者刘某户籍地所在法院即佛山顺德法院审理。

经审查,新会法院发现盛某具厂在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涉嫌滥用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

为进一步查清实施,承办法官遂约谈盛宏家具厂经营者,要求其就提出管辖异议的动机和理由进行说明,并向其告知滥用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有个懂法律的朋友跟我说,管辖异议可以拖延时间,没想到差点偷鸡不成蚀把米。”在约谈中,盛某家具厂经营者慑于法律后果,道出了其提管辖异议的原因。

管辖是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争议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争议的第一步。为打击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诉讼的行为,新会法院向盛某家具厂发出《滥用诉讼权利风险告知书》,再次告知滥用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收到告知书后,盛某家具厂向法院检讨了其错误,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并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厘清权利的行使边界,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若明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为达到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法目的,以明显不正当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妨害民事诉讼进行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予以处罚。(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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