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上海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有何不同?

2020年6月前,上海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将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两公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与社会律师又有什么不同?11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刘卫萍,在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

刘卫萍表示,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将于2020年6月前,在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同步推进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工作。同时,上海将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具体来说,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比如,要承担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等多项任务。

公司律师则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比如,要承担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多项任务。

上述《意见》明确,两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利与社会律师总体一致,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以及《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两公律师也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也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那么,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又有什么?

刘卫萍表示,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由本单位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员工或者公职人员担任,由于两公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

另一方面,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还可以相互转换。

刘卫萍称,两公律师在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而社会律师申请转为两公律师的,只要符合两公律师任职条件,即可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两公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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