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的答辩状与代理词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需要书写答辩状及代理词。有很多律师在日常代理案件中就不大喜欢做这项工作。我今天就从民事被告方律师的角度来谈谈相关的话题。

一、答辩状的作用就是让法官有了对被告方意图的提前了解,以便于制定审判思路。

原告起诉的意图就是希望法官能够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张;被告答辩就是否定原告的主张,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于法官。法官审判是有诉讼规则的。法官在开庭之前肯定会对原告的诉状及证据进行初步的了解,内心就会又有一个初步的确认。如果被告方不提供答辩状,那么法官对于被告一方的观点就不了解。则会法官在庭审开始的时候就会不自觉地具有倾向原告的观点。如果律师能提前给法官递交答辩状,法官就会了解被告方的意图,提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法庭审判阶段也能够不再从内心深处倾向原告, 也能够节约时间,针对争议的部分进行有的放矢。

有些律师不愿意写答辩状 感觉的这是多此一举。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相对意义来讲,费事就是最省事的。你律师提前把工作都做好了,庭审的时间就会短,庭审的次数也会少,这对律师自己也是有利的,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均是有利的。

二、案件最后的阶段是律师要发表代理词,它是对于案件的综合总结 ,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有的律师认为,所有的案情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是说明了,再没有必要书写代理词,法官对于案件已经全部明白了,对方及自己的委托人均对案件已经全部明白了 在没有必要啰哩啰嗦了。

我的观点法庭的第一阶段是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相关的证据予以举证、质证的工作。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是对于案件事实的综合论述,同时也是对于法律关系的综合论述,并且是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综合论述。是将法庭调查阶段一个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形成一个系统的事实,并将这个系统的事实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给出的一个综合判断。

我曾为被告代理一起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均成立,但最后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结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并且二审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律师书写的代理词,给了法官耳目一新的感觉,特别是那些复杂的案件,多次开庭,办案时间比较长的案件更具有重大意义。

以上是我对于律师答辩状与代理词的思考。答辩状与代理词是有区别的 ,答辩状实在没有开庭时候对于案件的总体意见,代理词是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以后 针对于已经查明事实进行法律及事实方面的综合论述。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了,则律师就要对答辩状中已经提到的观点进行修改,必要时要更改代理思路,绝对不能墨守成规。

律师工作就是一项法律事务工作,在从事律师实务中的这些感悟是不可能从书本知识学习来的。没有经过法律实务的实践是不可能得来的。我愿意把这些在律师法律事务中的感悟说出来,希望能够对年轻律师有点启示作用。启示与感悟是具有本质去别的,启示只是起到提醒的作用 ,是不是能够领悟到?那则是另一回事。感悟是是在具体法律实务中对于法律事务实践的理论总结。

到这里吧 ,今天就到这里吧!今天是上班第一天 ,要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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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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