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方未及时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一、患方诉称

原告丈夫周某某已于17年9月15日身故,享年46岁。周某某于2015年7、8月在口腔医院门诊看病,8月6日入院住院于外一科,病案号为11739,门诊号00170381,主治大夫李某等;于8月13日接受手术。原告认为期间医患问题种种,产生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方未及时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二、患方观点

在治疗过程中治疗不当,导致患者猝死,造成医患纠纷。与医院医患部门沟通处理未果,故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被告口腔医院认为

答辩人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诊疗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患者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左侧磨牙后区鳞癌瓣颔下淋巴结转移”之诊断收答辩人处。

入院查体发现左下6、7牙齿对应的颊侧粘膜可见约2.5cm*1.0cm的肿物,质硬色红,中心凹陷,基底部浸润生长。左侧领下区可触及3.5cm*2.5cm肿大淋巴结,活动度差,与周围组织粘连。入院后,答辩人完善术前各项检查及准备工作。8月7日进行病交病理刮片检查提示:左侧磨牙后区鳞状细胞癌可能。

8月13日全麻下进行:左侧磨牙后区恶性肿瘤扩大切除术+下颌骨部分切除术+左侧颈清扫术+局部皮瓣修复术。手术顺利,术后给与抗炎支持等治疗。术后病检报告提示:左侧磨牙后区鳞状细胞癌,肿物切除后各软组织切缘及骨组织切缘均未见癌组织(证实肿瘤切除边缘安全),颈清扫组织内可见5枚淋巴结发生癌转移。

术后住院期间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伤口愈合良好,术后11天,于8月24日办理出院。2015年9月14日-9月21日,患者术后第一次静脉化疗。入院查体术后伤口愈合良好,未见肿瘤复发迹象。

整个治疗过程答辩人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不存在诊疗过错,患者于2017年9月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去世,此时距从答辩人处出院已经长达2年的时间,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方未及时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患者在我院住院时间是2015年8月,经过三次住院治疗,于2015年10月份就办理了出院。根据原告所述,患者于2017年9月去世,此时据从答辩人处出院已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从患者身故至今也长达7年的时间,很明显,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被告医学院f医院认为

患者周某某曾在医院住院过两次,分别为2017年8月12日-8月21日,2017年9月2日-9月8日。医院的诊疗行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收到起诉状才得知患者周某某2017年9月15日去世。

从患者周某某去世至今也有5年多,之前患者及家属也未找过医院,医院也未收到任何部门的相关通知,现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周某某在被告口腔医院、医学院f医院治疗时,周某某及原告李某均对治疗过程知情,且可以取得相应的治疗记录,但原告李某直至2022年6月才首次向口腔医院、医学院f医院主张相应责任。

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曾在周某某治疗及去世后的一年内向被告口腔医院、医学院f医院主张相应医疗损害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提出承担责任的诉请时,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李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已缺乏合理,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方未及时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3-24
下一篇 2024-03-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