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

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法律文书、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这个问题,其本质是“案情能不能让家属知道”以及“以何种方式让家属知道”的问题。我自己的观点是:会见情况、辩护思路应当告知委托人(近亲属),但在具体做法上,要注意披露对象、披露方式和披露尺度。一般而言,多人犯罪案件的敏感程度高于单独犯罪案件,因此向家属汇报工作时,应更加注意案件情况及会见内容的陈述尺度,并尽可能作到无痕汇报。现行律师培养体系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不能向家属披露,大多数律师师父也不会让自己的徒弟把法律文书和笔录给家属看。然而,主流观点没有解释这些疑问:拿着会见笔录口述和直接给家属看会见笔录有什么区别?如果不能把笔录、法律文书给家属看,律师又如何向家属汇报工作?从理论上来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独立履行辩护职权。在这种“独立辩护”的语境中,律师获取了任何信息,需要采取任何辩护措施,都是不需要向嫌疑人、家属汇报的。《律师法》也未规定律师有向家属汇报、披露、沟通案情的义务。但实际上,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赋予,完全杜绝和当事人家属的案情沟通是不实际的。此外,高质量的辩护离不开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三方的内心认可和相互配合,一齐需要吸收、甄别各方提供的信息并作出准确判断。也正因如此,律师与嫌疑人、家属间的信息流通绝不可能是单向的。现实中,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利更多体现在辩护意见上与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相对切割,而不是指辩护律师能完全按照对案件的自主认识作出辩护意见。你要搞独立辩护,就必须承担辩护决策失误或者信息吸收不全面带来的代价,你不能又要独立辩护,又要不担责任,如罗永浩说的“你不能又收钱又讲人格独立”。律师行业中的传统观点主张法律文书、会见笔录不给家属看,原因主要有三点:1.会见笔录可能被用于串供或掩饰隐瞒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家属存在将案件信息透露给同案嫌疑人的可能,甚至极端情况下,家属本身就是隐藏的同案嫌疑人。如果律师直接将会见笔录或法律文书交由家属,很可能导致相关案情向第三方泄露,最终导致串供或者证据毁灭。2020年就有一个案子,被告人原是一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会见、传话的方式,将在押嫌疑人想让同伙尽快处理开设赌场犯罪工具的话带了出来,最终被判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2.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往往会提及证据。禁止擅自披露的规定明确记载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我们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既然核对证据是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重要任务,那么会见笔录不可避免会提及侦查机关的证据采集情况,如果律师未经脱敏处理,直接将会见笔录或法律文书向家属披露,存在着变相让家属接触第一手证据的可能,为自己增添风险。3.存在对外披露并影响办案的风险。有的家属个人行事作风比较直接,会将会见笔录公开披露,妨碍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存在将其本人、嫌疑人和律师都置于被动地位的风险。基于上述三点风险,我个人建议律师在向家属汇报工作时,若涉及会见笔录、法律文书内容的汇报,可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审慎确认汇报对象是否可靠。与嫌疑人首次会见时,必须清楚了解委托人(近亲属)是否涉及本案、以何种方式涉及。汇报对象应当优先选择委托人,若委托人是同案嫌疑人,则一般向其他近亲属汇报;若委托人是证人且已做笔录,则酌情汇报,但仍需评估汇报是否存在诱导证人不当改变证言的风险。辩护律师同时也考虑到嫌疑人和委托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其次,慎重把握沟通、汇报的尺度。涉及个人物品处理,尤其是经济犯罪、侵财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需要退赃、退赔的刑事案件,对嫌疑人的财产处置问题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在不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中,若嫌疑人确因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需要筹措资金或进行小额的资金安排,则可视情况向家属转达。而关于个人物品的处置,需要慎重判别该物品是否为涉案物品,是否可能被公安机关提取作为证据使用,避免因带话而被指控毁灭证据。最后,尽可能采取无痕方式沟通。出于保护自我目的,即便向家属披露法律文书、会见笔录,也尽可能采用无痕方式进行,不应允许当事人现场录音、摄像、录像,避免出现家属向外界不当披露案件事实,妨碍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保证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来源:辩护人叶东杭作者: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End-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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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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