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违规律师的五项处分制度

《北京细则》关于行业纪律处分的种类,集中规定在第三章,在内容上极大地丰富了《全国规则》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的相关内容。

(一)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

《北京细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在具体适用上,规定如下:

训诫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北京细则》的上述规定与《全国规则》第十五条的内容类同,但创新规定之处在于《北京细则》明确规定“本会作出前款第(三)项处分的,应当在业内通报,作出前款(四)至(六)项处分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公开类型与公示范围,以保障行业、社会的不同知情权。

《北京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本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的附加措施,与《全国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雷同,但例举了限期整改的特定义务类型,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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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

《北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的信息互通与联动机制,具体表现为:

(1)本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2)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本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

(3)本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本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再比较《全国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惩戒委员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建议行政处罚。 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惩戒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一级律师协会。”前述规定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显然《北京细则》属于机制创新。

(三)对中共党员、民主党派律师的处分

《北京细则》对律师的政党身份予以关注,创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之制度先河,具体表现为在其第二十四条明确作出如下规定:

(1)被处分的个人会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向其所属的律师行业党委通报案件情况,并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2)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处分,其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应当受到行业惩戒的,由本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3)被处分的个人会员为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向其所属的民主党派或有关机关通报案件情况。

上述律师行业与党派组织之间对律师违规违纪处分之联动机制,对党员律师的执业行为与非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标准,这是《全国规则》所没有的创新性规定,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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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执业(行为)建议书

《北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协会对已构成违规或者虽不构成违规但其相应行为应予规范的被投诉人、被调查人,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发出规范执业(行为)建议书。”这是一项制度创新,既适用于执业行为,又适用于非执业行为;既适用于已构成违规行为,又适用于虽不构成违规但应予规范的相应行为;且适用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并契合本细则第五十条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非执业行为。

本条规定,虽不是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也不属于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的附加措施之一,但作为一项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被专项规定,且不仅限于规范执业行为,足以体现其对被投诉人、被调查人规范执业、规范行为的重要意义。

(五)惩戒档案制度

《北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凡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均应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与《全国规则》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的规定相吻合,符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核心要求与健全律师行业诚信信息公示机制,有利于强化会员违规行为警示教育效果。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承办的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近期上线运行,是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于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有效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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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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