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陈卫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陈卫东,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017年7月31日,陈卫东教授应邀为江苏检察机关全体干警作了题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报告。陈卫东教授认为,中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检察机关要适应改革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和对接工作。讲座结束,他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专访陈卫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01

记者: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改革为什么要强调以“审判”为中心?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的,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的把关作用。通过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针对刑事公诉而言,不能扩展到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这是因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活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拥有着不同的办案权限,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问题。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不正确格局,导致庭审虚化,进而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等领域,案件由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不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只有审判一种职能,仅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产生诉讼法律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领域缺少审判职能的对立面,不存在是否“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

02

记者: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陈卫东:公诉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无论哪项职能的改或者转,都不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它。我们这里面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要把视角着眼于整个诉讼全程,公诉做不好,审判就唱独角戏,中心就不可能形成。

完善公诉职能可以朝以下几个方向努力:第一,深化案件内容扩充,完善侦查制度;第二,强化庭前准备,完善公诉机制;第三,把牢起诉关口,完善不起诉制度、撤回起诉制度等。

检察机关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公诉队伍,公诉要专业化、职业化。未来改革公诉工作要着重从四个方面入手:一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二要改革当前卷宗移送方式,力推证据开示制度;三要探索建立诉因制度;四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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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陈卫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记者:证据法学是您的研究方向之一。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为什么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卫东:证据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一词主要是针对取证而言。经验常识告诉我们,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真实性往往是不值得信赖的。因为非法证据基本上以有罪推定为出发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特殊证人,逼着他们去证明有罪这个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核心价值是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从而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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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陈卫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记者: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将整体转隶,这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陈卫东: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足之本。无论检察权如何变化、职能如何增减,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法律监督。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该更好地探讨检察机关监督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是一个新的增长点。

要研究路径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个人行为,是检察院作为整体实施的,这种监督的职能带有行政属性,要整个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不能一个人来说话。另外,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也要丰富起来。

要强化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建议,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要研究拒不履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要使监督具有实质的监督力,一旦被检察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应当作出回应,否则将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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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陈卫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何影响?

记者:作为一名法学专家,您对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有什么好的建议,对江苏检察机关未来发展有何期许?

陈卫东:司法体制改革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对司法改革来说尤为重要。以法治理念推进司法改革,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依宪改革。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司法改革举措应符合宪法要求。

其次是依法改革。改革难免要突破一些法律,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改革不能任性,突破法律就需要获得授权,符合修改法律条件的再修改法律。

再次是依程序改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司法改革主要是对程序的改革,更需要以合法正当的程序平衡各种利益、吸纳不同意见、规范权力行使,使司法改革的过程成为可参与、可预见、可控制的科学过程。

江苏是我们国家经济发达地区,在司改中总结了很多成功经验,也有很多可以推广的创新经验,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分类管理与员额制改革让优秀办案力量回归办案一线,改善了案件质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办案,极大地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不足带来的困境。希望江苏检察机关攻坚克难,形成可衡量、可复制、可验证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来源:《清风苑》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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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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