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路径选择

在深化检察改革的进程中,精准监督已成为民事检察科学发展的新思路和新动力。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深化精准监督,能为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的重塑提供有益指导。

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界定

学界对于精准监督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有观点认为精准监督内涵包括监督方向精准、监督质量过硬、监督效果良好。也有观点认为,精准监督在于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监督准、质量高、效果好则属于精准监督的价值所在,是精准监督的意义而不是精准监督的内涵。对于精准监督的内涵及标准,仅注重精准监督的方法或者结果是有局限的,二者不可偏废。精准监督对应的是粗放式监督,是监督的精细化、准确化,可以理解为程序要精细,方式要多元,结果要准确,以共同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化。

精准监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理念的先进性。实现监督的精准化需要尊重诉讼规律、监督规律、司法工作规律,处理好以下三组关系:一是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检察监督应当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实现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二是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的前提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寻求救济应视为个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谨慎依职权启动程序。三是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检察监督满足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需求,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程序性手段。但这不等同于检察机关为了当事人权利的救济而实施监督活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是由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决定的。

第二,行为的规范性。精准监督应严守法律为检察监督设定的行为边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要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履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标准的法定性。在监督对象层面,“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对民事检察监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四,方式的准确性。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应与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形相适应,包括民事纠纷的类型,违法的主体、形态、程度以及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等。检察机关还需在综合考虑监督的经济性、生效裁判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利益及受损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的监督方式。

第五,效果的多元性。基于结果准确的多元含义,对结果是否精准的评价应当形成科学体系,防止标准单一引发导向偏离。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应分别形成相应的评价标准体系,既要评价个案中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效果,又要从全局出发评价监督的总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同时,精准监督需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个案效果与总体效果的辩证关系。

第六,结论的引领性。集中力量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以实现精准监督。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路径选择

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克制与能动

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应严守法律为检察监督设定的行为边界,依法行使检察权,同时尊重诉讼规律、司法规律。

(一)精准监督与处分权原则

一方面,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本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主动对民事私权进行干预,确保监督对象的精准化。另一方面,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遵循处分权要求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度限制,保持精准监督的能动性。比如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恶意利用司法资源,实际上与处分权的本质要求相悖,其所处分的权利已经远远超出自身私益范围,既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损害司法权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亦增加了对虚假诉讼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规定,并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有权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能动性。

(二)精准监督与辩论原则

当事人享有辩论权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活动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遵循现代诉讼的价值理念,尊重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满足合法性、程序性、事后性、公正性的监督要求,保证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监督节点的精准。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介入,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以弥补辩论主义下发现真相的有限性以及审判被动性和诉讼权利对审判权制约的不足。此乃精准监督对必要性原则的首要遵循。

(三)精准监督与职权进行主义

精准监督要求厘清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在案件中的逻辑关系,找准监督的最佳切入点。这也是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的关注重点。在职权进行主义模式下,法院享有的诉讼指挥权包括诉讼程序运作和形成实体内容两方面。如行使诉讼指挥权不当,将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精准监督意味着应当聚焦关键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以更精准地回应实践需求。因此,在诉讼程序运作方面,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指挥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应主要集中于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上,着重对法院行使立案决定权、诉讼期日决定权、当事人诉讼行为当否裁定权等进行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化。实体性诉讼指挥权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形成审理对象,释明权是其核心部分,是要件事实形成的指导权。法院在当事人诉讼主张不明确、诉讼材料不完整等情况下,以发问、提醒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明确权利请求及其依据,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可以有效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防止突袭裁判的发生;若没有正确行使释明权,则无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属于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法院是否行使以及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行使释明权。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路径选择

三、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合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监督规则》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提供了顶层制度供给,但对于监督路径和监督方式等承载监督结论的外在表现形式的选择,仅作了指引性规定。落实到具体办案中,仍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实现精准监督。寻求最佳监督路径,判断民事裁判结果是否符合监督条件,需要检察人员综合考虑方法与目的,结合裁判当时的社会背景、司法政策以及监督的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审查,确保监督的精准性。

一是正确认识监督目的,采取相对应的监督方式。根据司法实践,启动对案件的监督,有维护公权、保护私权、实现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纠纷解决等不同目的,需要首先正确认识监督目的,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与之相对应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

二是能动履职,结合具体案情精准运用适当的监督方式。以监督审判程序违法为切入点,依照违法事项对程序正当性价值判断的影响程度进行筛选。若程序性违法行为不涉及程序正当性价值判断,违法行为不影响判决结果,此时检察机关不宜采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而宜选择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类案监督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具有能动性、普遍性、针对性等特点,针对同类案件或同类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可以由点至面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将“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列为主要工作任务。检察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个案剖析中找准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系统思维深化司法能动检察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由于现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仅将类案监督作为改革举措予以列明,《监督规则》第117条表述亦较为原则,类案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和方式、监督范围及对象等仍需予以明确。具体而言,类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同类案件中的同类问题、不同类案件中的同类问题以及同类案件中的不同类问题开展监督。类案监督的前提是“类案的界定”。确定类案的相似性判断标准必须明确类案是什么、如何判定类案、需相似到何种程度三个问题。从语义学、方法论、认识论三个层次看,类案是“具有相似性特征、可以予以参照的已决案件”,已决案件对应的法律关系为判定类案提供初步性筛选标准,通过已决案件的裁判要点确立案件事实特征为类案判定提供决定性标准,最后对类案之间的相似性程度问题进行审查研究。在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上,应建立健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案件成案机制,即明确将何种案件作为类案监督案件来办理。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结合发现的民事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梳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从而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在类案监督制度的构建完善过程中,要重视数字化改革带来的契机,熟练应用大数据系统。同时,还要注意引领性案件办理与类案监督的互动。

(三)进一步完善精准监督办案机制

《监督规则》的修订坚持强基导向,旨在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工作格局,但对于部分实务界研究探索的办案机制完善问题,如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规范程序、检察和解协议效力、民事检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未作具体规定。《监督规则》的“留白”乃能动司法检察适用的重点领域,相关办案机制设置的预期目的,应“从边际成本收益的视角全面理解和把握能动司法检察的社会效用,综合考虑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避免单一化的评价标准”。在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能动与克制”辩证关系的前提下,对调查取证的范围及所得证据的用途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从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角度充分发挥依职权监督的制度价值。关于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具有普遍意义的《监督规则》适用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从鲜活生动的民事检察实践中提炼总结热点难点,形成调研成果或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实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增强民事检察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四)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引领示范作用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案释法”的作用更加突出,根据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变化,指导性案例就新型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回应,对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不足、疏漏予以拾遗补阙,推动良法生成。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规范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等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对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路径选择

本文系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GJ2020C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周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7期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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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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