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文章来源: 荆州电视台 发布时间:2016-02-28 17:06 进入论坛-我要纠错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郭佩月李桦)最高法本月23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这些内容咱们都得了解。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二手交易也日益频繁。《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提供了一些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二手车买卖,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纠纷也很普遍。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新说,关于离婚房产的问题,这次司法解释也很明确了,离婚以后,不管以前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判决书确定了房子归谁,那么这个房屋的产权就是谁的,不以登记为准。
此外,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还对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类型作出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
此前,常有不良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导致产权不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规定。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新说,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有个制度叫预售登记,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只要通过预售登记以后,那么没有经过预售的买方同意,开发商不能将房屋进行抵押或者卖给第二方第三方的。否则办理的手续都是无效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善意取得”。与它相关的纠纷非常多见,遍布于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例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卖掉,另外一方,比如丈夫卖掉了妻子不知晓,这个事情到底有没有效?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李立新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没有重大的过失,不知道具体情况,是善意购买的,这种交易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妻子觉得这个房子卖掉后损害了她的权益,那么妻子只能找丈夫来主张权利了。那么,到底什么情况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反之则不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小伙伴们,遇到问题时记得擦亮眼睛,守护好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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