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8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和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方面,更是创下两个全国首次。

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在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方面,《条例》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条例》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条例》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李菲菲 本报记者 王雪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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