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 2次强奸+1次猥亵,才判3年2个月

【裁判要旨】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件简介】

荒唐! 2次强奸+1次猥亵,才判3年2个月

202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小刚与小小丽(涉案时12周岁)在“赫兹”聊天软件上认识,小刚将小小丽约出来见面后,在发现小小丽可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将小小丽带至小刚位于屯城镇建行小区的家中过夜,当晚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

第二天上午,小刚和小小丽在小刚家中又发生第二次性关系。

在不久后的一天,小刚到小小丽的家中过夜时,小刚摸了小小丽胸部、并让小小丽摸了小刚的下体等行为。

2023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小刚在屯昌县被屯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裁判文书】

荒唐! 2次强奸+1次猥亵,才判3年2个月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琼9022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2004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美发店助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因本案于2023年6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未刑诉(20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9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向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柳某与凌某某(涉案时12周岁)在“赫兹”聊天软件上认识,柳某将凌某某约出来见面后,在发现凌某某可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将凌某某带至柳某位于屯城镇建行小区的家中过夜,当晚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第二天上午,柳某和凌某某在柳某家中又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在不久后的一天,柳某到凌某某的家中过夜时,柳某摸了凌某某胸部、并让凌某某摸了柳某的下体等行为。

2023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在屯昌县被屯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学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凌某1、龚某、凌某2、江某、童某、唐某等证言;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办案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柳某一部oppoA55手机已予以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大章

人民陪审员 凌莉

人民陪审员 王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美如

书记员 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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