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10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沈婧律师,高级合伙人李慧萍律师参加本次研讨会。研讨环节,谭芳律师由实践案例引出对“婚姻效力”理论问题的思考。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左:李慧萍律师 中:谭芳律师 右:沈婧律师

本次研讨会以“家庭法与其他私法部门的交叉融合”为主题,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昆明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的理论学者,以及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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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首先对主办方和协办方的支持表示感谢,继而指出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研讨会旨在通过对基础理论与前沿实践的研究,推进我国家事法发展,为千家万户的家庭和谐贡献一份力量,从而践行了“厚德博学、经济匡时”的校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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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会议主办方、协办方长期以来对上财家事法会议的支持表达诚挚感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予以热烈欢迎。宋院长指出,首先,在校领导的支持下,我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为活跃的研究中心之一,这也是家事法研讨会成功连续举办六届的原因。其次,家事法的研究对家庭和睦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保护、老年人赡养、家庭财富传承问题都在中心的研究范围内。最后,家事法的发展离不开实务界与理论界的研究与探索。今日各位参会专家齐聚一堂激起思想的火花,将为社会创造极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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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代表会议的主办方之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办会部门的支持与各位嘉宾的与会表示感谢。他指出,在今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年会期间,与会的各位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们,对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研讨会能够长期高质量举办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强调,本次研讨会专门列出一个单元,讨论数字时代的家事法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数字时代下家事法规则的边界在哪里,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最后,他还特别感谢宋晓燕院长、叶名怡教授、朱晓喆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能够让一个优秀的学术论坛持续举办下去,预祝本次会议能够在一些核心和关键问题上相互理解并形成重要共识,取得圆满成功。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向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她指出,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家事法研究由冷逐渐转热,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更多重视。许多学者参与到家事法研究中,各类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成果都呈现出不断精进的趋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及其家事法研究中心,是其中的佼佼者。她认为今天的学术研讨会以理论研讨为主,囊括了婚姻家庭继承的诸多理论问题,不仅讨论了遗产遗赠、婚姻关系、婚姻效力、家庭关系等传统理论,而且涉及了数字时代家事法的前沿问题,这都是很有意义的研究。她表示不能单纯、简单地把财产法规则套用至家事法的场景中,要坚持身份法的特殊属性,以关注婚姻和谐、家庭幸福、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为己任。最后,她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对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业务部门工作质量的提高离不开理论支持,张江公证处对学界在意定监护与数字遗产管理方面的研究抱有很高期许,他希望能够依托上海财经大学的科研教学力量,推进张江公证处的发展与创新。最后,他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的支持以及王轶副校长、夏吟兰会长、宋晓燕院长、张磊主任的关心表达诚挚感谢。他表示,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研讨会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当今国内除婚姻家庭法年会以外最有影响力的家事法学术会议,是因为始终坚持高质量的研讨。多位研究会副会长等学界资深前辈在实质上深度参与讨论,国内目前最有创作力的一批家事法学者长年稳定参会,若干年轻博士和博士生不断加入。而且,会议邀请著名中青年学者作为会议的与谈人,保证了高水准的评议质量。叶名怡教授最后希望今天会议中各位嘉宾能继续发出最真实的学术声音,这是上财家事法学术研讨会举办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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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遗嘱、遗赠及意思表示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遗嘱、遗赠及意思表示”,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主持。他首先对上财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研讨成果给予高度肯定,之后表示他本人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自己与家事法亦有渊源。接着他指出,本单元议题均为继承法上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一位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房绍坤,其报告的题目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何以优先”。他认为,未经扶养人同意,受扶养人处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遗产,扶养人可以阻却该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协议所约定的遗赠财产为特定化财产时,扶养人对此特定化财产的“物权化”权利应当自协议生效时即发生,而未特定化时,扶养人仅能在继承开始后对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处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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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长聘副教授汪洋,其报告的题目为“预先放弃继承的类型与效力”。他认为,单方预先放弃继承附有被继承人死亡以及放弃行为人享有继承既得权两项条件,此阶段放弃行为人有权任意撤销;继承人可以通过与被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就放弃继承达成合意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放弃继承与将来遗产分配的内容属于死因行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扶养义务分担和额外补偿等内容自协议成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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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肖俊,其报告的题目为“后立遗嘱默示撤回研究”。他认为,《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撤回方式之意图并不相同。在后立遗嘱抵触的判断上,应将该条第3款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相结合;在先在遗嘱效力复活上,可以类推适用以物抵债违约规则以及关于生效判决和解协议违约的规则。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三位报告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认为三位报告人主题均对民法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发掘和提炼。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吴逸越老师分别向报告人提出了可以以及应当进一步展开分析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赵超法官从司法实践角度给出了报告人文章所涉问题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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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遗产管理及继承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遗产管理及继承”,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教授主持。他表示,上财家事法学术研讨会之所以办得如此成功,最核心的一个特点就是质量非常之高,他希望接下来本单元的“遗产管理及继承”能够继续有高质量的发言。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一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其报告的题目为“遗产管理人处分权问题研究”。他认为遗嘱执行人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典型状态,其对遗产的处分权对其他类型遗产管理人之履职有重要参考意义,报告分别从遗嘱执行人处分权的正当性、范围、行使规则以及限制四个角度进行论证。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其报告的题目为“中国继承法中的扶养理念:功能与局限”。他认为法定继承下,抚养决定继承资格的有无、继承份额的大小、遗产债权人的范围;遗产继承下,抚养关系与遗嘱自由挂钩。应该赋予遗嘱自由更大的空间以应对老龄化社会。此外,在关注抚养制度优势的同时,也要预估其被滥用的不当影响。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刘宇娇,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时代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体系化研究”。她提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外部体系化体现在与债法制度的体系衔接,而内部体系化的构造可以在破产法规定遗产破产制度,明确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四位报告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律师,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她指出,如果法院在指定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判决尺度不加以适当的平衡,对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而言,其负担就会大大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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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位报告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对李贝副教授论文极强的本土化特点表示赞许。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教授认为王葆莳教授报告中的“处分”一词需做狭义广义的区分。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认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遗产管理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何将工作落实到民政局或者其他单位的问题亟待解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陈卓雅法官,针对报告人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自身的审判经验。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佳业律师从公益法律服务角度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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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家庭关系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家庭关系”,由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东方法学》副主编孙建伟主持。他分别介绍了本单元的主题报告人和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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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报告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徐国栋,其报告的题目为“扶养义务的‘激活’以及‘过去的’扶养费的有限可追索性”。他认为,首先,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可无限追索的规则。其次,要确立禁反言原则作为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受追索规则的基础。最后,不要求把起诉作为“激活”扶养义务的手段,以减轻权利人和法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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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其报告的题目为“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他提出在内部关系上,立法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结婚的障碍,遵循结婚障碍谦抑原则;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外部关系上,在第三人侵扰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是以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具有重大过错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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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报告人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其报告的题目为“成年监护监督的规范解释”。他从比较法视野出发,介绍了一元与区分保护模式,提出“替代决策”向“协助决策”的转型,认为法定监护可以和意定监护竞合存在,同时应当拓展民政部门承担监护监督责任的职能。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征峰,其报告的题目为“体系视角下家庭关系民法适用和续造的顺序”。他以家庭法内在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举本土法律文本表述的例子,来论证家庭法内部续造原则上优先于外部续造。并强调家庭法内部法律适用、法律续造和超出家庭法的法律适用、法律续造之间顺序的判断最终依赖于目的性考量。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认为对于成年监护中的监护监督,在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同时,要建立多元的、综合的共治制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认为净身出户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对违约损失或者说违反法定义务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契约,可以参照适用违约金酌情的规则来处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认为对赡养义务发生时间的限制应当符合大众普遍正义感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方斯远副教授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中的价值判断,可以借助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之类的转介条款,对个别制度在个案中进行矫正。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讲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法的内在体系进行静态排布,还要考察案件和规范之间的动态衔接。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申晨老师阐述了国家对结婚优待的理论,冉克平教授对此给予了回应。

第四单元:婚姻效力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婚姻效力”,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主持。他指出自身作为主持人有两项任务,第一,控制好时间;第二,敦促大家尽量多批评、多交锋,少说或不说表扬的话。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一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娄爱华,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保护”。他认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方式,除析产照顾及损害赔偿外,也包括赋权。实践中的赋权判决主要发生在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未来应扩及受胁迫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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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夏江皓,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她指出,对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的规制,应以婚姻无效既有规定为基点,同时辅以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参照适用,实现法律漏洞的填补与《民法典》各编的协调。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申晨,其报告的题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离婚中的权利保障”。他认为,在遵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最大化、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愿、合理发挥监护人作用的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离婚程序进行相应的专门设计或解释,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四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倩,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她认为,对于生存配偶与第三人缔结之新婚姻的效力,应当区分生存配偶申请宣告死亡时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与第三人缔结之新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死亡宣告是否被撤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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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长聘副教授指出,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场合,可能存在前有效婚中的无过错方和后无效婚中的无过错方二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行为能力欠缺不绝对导致婚姻无效,其实是立法者有意的留白;宣告死亡场合夫妻双方分别再婚场合,需要精确界定两段婚姻的时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指出要关注结婚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联,另外,她认为如何将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等同起来还需要详细论证。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特聘岗教授李建星认为,对于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赋权方式,可以参考竣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则,来构建“赋权”法律效果。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谭芳律师由实践案例引入至对婚姻效力理论问题的思考。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夏江皓老师认为结婚行为能力要与民事法律行为作出区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认为将结婚行为能力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是极有必要的。

第五单元:离婚财产分割

第五单元的议题为“离婚财产分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余冬爱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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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报告人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张凇纶,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背景下宅基地在离婚财产分配中的解释论方案”。他认为,宅基地权利规范与《民法典》权利规范之间存在不和谐。而制度中的城乡二元对立则又加剧了这一冲突。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若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则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离婚财产分配规则。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潘静波,其报告的题目为“家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困惑与思考”。他对于财产查明和处理困境从社会效果和制度供给等方面提出了看法,针对如何看待债权人能否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之行为的问题,潘法官分别从肯定和否定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熊燕,其报告的题目为“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则、困境与出路”。他从一则离婚纠纷案出发,提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并在梳理现行规定和总结案型特点的基础上,归纳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裁判困境以及相应的出路。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第四位报告人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文娜,其报告的题目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的合同解释论”。她指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争议颇多。并对确定合同性质、确定受赠物、确定受赠人时以及子女离婚时父母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认为与其称“购房合同的解释论”,不如称为“购房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南京大学法学院刘勇副教授认为影响法适用的重要变量包括制度和文化,而不论离婚分割,抑或遗产分配,重心应在于类似破产清算的制度上。中国政法大学缪宇副教授认为女方结婚入户并不当然取得权利,离婚也不当然取得补偿。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雷巍巍认为有关意思表示的解释的理论应当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社会现实,并且应当注意避免司法成本过大的问题。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龙俊教授认为,《民法典》中“共同共有”的用语仅出现在物权编中,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这样的体系安排实质上给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第六单元 数字时代的家事法

第六单元的议题为“数字时代的家事法”,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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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报告人为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赵蕾,其报告的题目为“在线诉讼作为家事审判的未来:一种基于场景理论的程序架构”。她提出了以“互动过程-信任机制-解纷结果”为内容的家事在线诉讼理论框架和具备“调解程序前置化、受理范围类型化、证据规则算法化与审理过程智慧化”特征的家事在线诉讼程序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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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唐波涛,其报告的题目为“双重识别标准下的数字遗产继承”。他根据影响人身性财产利益继承的内外因素,提出了以法律关系的同一性为内容的内部识别标准,以及以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为内容的外部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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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李姗萍,其报告题目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她以论证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可分割性为出发点,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条件和归属规则,以及作为配套的折价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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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认为家事审判的在线诉讼研究需要侧重于利弊分析、强调研究实践中的问题。他还根据“财产或权利的可转让性”“权利的继受取得”等基础理论,着重对数字遗产继承和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评述。同济大学法学院徐文海副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有关家事审判的在线诉讼理论需要现实层面的考量,还提出建立在技术与调解基础上纠纷解决形式可以作为家事纠纷解决的先行形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结合民法传统理论与数字法学,指出虚拟财产的外延尚不清晰,需要进行类型化研究。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主持人吴泽勇教授从诉讼法角度讨论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他认为,可以引入“中间判决”的制度,来实现离婚财产调查与离婚财产分割两层诉讼路径;如果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由于调查困难而久拖不决,进而导致是否判决离婚这个问题难以尽快解决,其实会严重影响个体的自我人生规划,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做学术总结,张谷教授用三对关键词总结了今天的会议:其一,单一和多元。张谷教授认为学术研究应该形成一体化的机制,研究传统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学科的学者都可以加入家事法研究的大家庭,从而实现各学科的融会贯通。其二,情感和理智。情感造就了人类的丰富性、复杂性,但是婚姻是必须被理智地审视的,家事法学者的任务就是怀着理性的态度研究身份财产关系。其三,概念和意义。我们解释法律或者建构体系,不是在做认知的工作,也不是在做逻辑排演的工作,而是追求理论及实践所想达到的最终目的。最后,张谷教授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送上寄语,希望家事法研究在上海财大能够如长江黄河之水持续向前,奔腾不息。

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家与家律师分享“婚姻效力”理论问题

叶名怡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期待明年的会议能够与各位朋友再次相聚于上海财经大学,推动家事法研究的发展。“第六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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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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