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炉,瞬间引起刷屏。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可以说,以法律之名,让正当防卫更硬气!

01 明确“应定尽定”原则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提到正当防卫,想必每个人都不陌生,但在具体标准上如何界定,可能很多人都不甚清楚。

从昆山“龙哥”案到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从河北涞源反杀案到邢台董民刚案……近年来,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适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和网友密集讨论。由于多起案件的定性出现过争议,有的还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且大都在最终“反转”,反映出有些公检法部门或办案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理念有误区,也暴露了正当防卫的认定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如果法律不能为其撑腰,社会正气会越来越萎缩,法律的尊严就会被削弱。因此,制定更精准的正当防卫认定意见,统一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仅是公众的期待,也是司法部门的需求。

此次《指导意见》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可谓是“应定尽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应定尽定”让正义之举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在全社会形成邪不压正的氛围,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

02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陌生人闯入住宅怎么办?公交车上制止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正当防卫?追小偷致其受伤反被起诉?打人者停手后就不能还击了?……一些让公众充满疑惑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意见都有了明确说法,给出了答案。

《指导意见》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指引,也让更多人有了见义勇为的底气和面对不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勇气,敢于该出手时就出手。

从具体内容来看,《指导意见》一个显著亮点,是突出了防卫人的“所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明确要求“不能苛求防卫人”。通俗点说就是,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事后诸葛亮”。

不能苛求防卫人怎么理解?昆山“龙哥”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关于此案有一个争议点在于被害者“龙哥”手中的刀掉落后,于某某夺刀对“龙哥”进行砍杀是否意味着侵害停止或者威胁解除。必须承认的是,由于不法侵害往往事发突然,当事人很难做出理性判断,基本上是出于本能反应,难以把握分寸,有时会造成对方死伤。如果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上帝视角式”评判,就会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法不强人所难”,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谚语,其内涵就在于不苛求行为人的完美,而是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实际情况,给予一个普通人充分、合理的行动空间。普通人代表你也代表我,代表着最广泛的公平正义。

03 划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非防卫行为的界限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新规来了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

怎么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是特殊防卫?《指导意见》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对于相互斗殴,《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此前,个别案件存在“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新规对此加以了纠正。

对于防卫过当,《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长期以来,一些案件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导向干扰执法者判断的情况,此次新规明确传递,公正的裁判应向“和稀泥”说不!

对于特殊防卫,《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这样的规定,给了被侵害人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指导意见》的详细规定,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护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关切。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重。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如何在法律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呢?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性、尊重民意、尊重每一个普通人。

近些年来,伴随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不断完善,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不断融合,司法越来越有力量、有温度,执法合乎民心顺应民意,社会主义法治坚定地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马岳君 宋胜男 罗聪冉)

编辑:韩玉婷 季天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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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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