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23800元报名公务员培训班未考上,承诺退费却不退了

基本案情:

2年前‬,江XX与中X教育签订《公务员培训协议书》,约定中X教育XX对江XX报考的公务员进行培训辅导,江XX向中X教育XX交纳费用23800元,如江XX面试未被录用,中X教育须退还全部费用。现江XX报考职位拟录名单已公式且公示期结束,江XX没有通过此次公务员招聘。事后江XX多次找中X教育协商解决退费事宜,但中X教育总是予以推脱、拒不退费。为维护江XX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判令:1、中X教育退还江XX费用2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X教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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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华律师分析:

1.江XX与中X教育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本案被告却以合同条款有相关约定,认为原告不符合条件排除原告符合退款要求。

2. 本案被告在合同下方以一行小字称退费申请应在成绩公告后X日内提出,超出的视为放弃。律师认为,这个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原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机构往往在服务合同约定“无效退费,不成功退款”,目的是为招揽生源,其承诺学员能够通过教育服务实现某特定的目标。如该目标未实现时,消费者在没有实现合同目的时要求教育机构承担相应退费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退费比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而定。约定退全额的,当条件符合时,其主张全额退款应当教育培训机构依照该约定履行。

在笔者律师处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多数教育培训机构在收到律师函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举证资料后愿意配合协商处理。有一部分没有和解方案或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往往是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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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依据依照原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X教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XX培训费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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