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剐蹭上百次!真有车技那么差的人吗?

开车上路,难免会遇到小剐蹭和轻微碰撞,事后也大多会通过保险公司赔偿处理。可有这么一台车,两年来竟发生过上百起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赔偿了近40万,这究竟是驾驶技术有问题,还是哪里藏着猫腻呢?

2019年7月,成都市交通管理局接到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报案,称自2017年1月起,一名叫叶某的男子驾车在成都多条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多为被碰撞车全责,2年内保险公司赔付次数超过100次,赔偿金额近40万,很有“碰瓷”诈骗的可能。2019年7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由于叶某作案地点随机,作案时间不固定,涉及人员、车辆众多,侦查难度较大,警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先后调阅了叶某交通事故的原始档案,查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视频,调取了保险公司有关车险赔付的资料,分析了叶某所驾驶车辆的日常行驶路径,运用大数据系统分析等一系列手段来推断叶大强作案规律。为更好指控犯罪,公安局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

2019年11月27日,在经过近四个月的摸底调查后,侦察员推测叶某很可能在当天再次作案,于是出动警力进行追踪准备抓捕。

此时的叶某为寻找作案目标,先后驾车经过成龙大道、三环路等多条道路,最后行驶至新都区蓉都大道路段时再次作案,叶某故意加速碰上前方变道车辆,在他正得意准备再次非法敛财时,民警将他挡获。

叶某在作案上百起后终于落入法网,在看守所的铁栏内,叶某面对警方的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17年初,叶某在成都做网约车司机时出过几次正常的交通事故,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意外发现部分汽车修理厂会返还一定比例的维修费,叶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叶某每天早上驾车出门,在成都的各个地方转圈,遇到有变道车辆或者加塞的车辆驶入叶大强行驶的车道时,叶某就采取不避让的方式故意和这些车辆发生碰撞。如果遇到一些变道车距离叶大强车比较远,叶某就会踩点油门故意加速撞上去。对于此类交通事故,交警定责的时候,通常都会定变道车的全责,叶某通过此种方式骗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然后叶某以无责车主的身份与全责车主商讨赔偿事宜。当全责车主提出私了并且价格合适,叶某通常选择接受赔偿,事后再用自己购买的工具自行修补。若全责车主选择走保险赔付渠道,叶某也会选择接受,通过正常的事故处理流程,到快处中心去定责,然后叶某把车开到汽修厂去定损修车并要求维修厂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维修费。通常情况下叶某会选择最低成本修车,以便尽快再次作案。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叶某共实施诈骗83起,骗取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赔偿金合计近16万元,造成保险公司及当事人损失25万元。鉴于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办检察官依照认罪认罚程序对叶某提出有期徒刑4年的量刑建议。

此案后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两年剐蹭上百次!真有车技那么差的人吗?

解读嘉宾: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叶冬

“碰瓷”是诈骗犯罪!

利用车辆去“碰瓷”非法敛财,属于诈骗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

本案中,叶某驾车故意碰撞变道车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了交通事故的真相,骗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以无责车主的身份骗取被撞车主的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的赔付,属于典型的诈骗犯罪。且叶某诈骗持续时间长、涉及车辆多、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

鉴于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办检察官依照认罪认罚程序对叶某提出有期徒刑4年的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碰瓷危险,切勿以身试法!

用车辆去“碰瓷”,这样的行为是极其危险的,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这样的行为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碰瓷”诈骗的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各位司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车,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去获得非法财物;另一方面,在遇到交通时要谨慎私了,如果遇到“碰瓷”诈骗,要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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