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所曲大富团队代理房屋拆迁权属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京尹律所曲大富团队代理房屋拆迁权属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周某慈与王某业系山西省晋城市某村村民。王某业生有儿子周某忠,周某慈生有儿子周某扶。王某业及其妻子均已去世。周某慈有周某礼、周某义、周某廉等兄弟,周某扶也于2023年9月14日因病去世。

第三人周某鱼自述其在幼年时由其生父周某廉过继给周某慈为女儿。周某扶长子周某超为周某扶的法定继承人。

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某村的案涉房屋,一审原告周某忠自出生后就与一家四代人在此长期生活居住,是其父亲王某业遗留的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为114.21平方米。

原告周某忠主张房屋所有权人为其父亲王某业,第三人周某鱼、周某超主张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慈,均向原审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要求获得相应拆迁权益。

2020年4月,该村进行二期拆迁改造,案涉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被告某村委员会在未与原告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之前,擅自拆除了原告房屋。

2021年11月2日,周某扶、周某鱼作为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履行拆迁补偿义务,周某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周某扶、周某鱼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2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因房屋所有权有争议,至今未分配拆迁权益,某村委表示其愿意根据确权结果向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履行补偿义务。

原告经多次沟通协商要求被告补签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均未果。在原告寻求了多方律师代理未果后,最终联系到了北京京尹律所。原告周某忠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一审中,因涉案房屋年代久远,取证困难,且案涉房屋所处的村于2020年拆迁已将房屋拆除,时隔三年之久,再次提起诉讼,困难重重。但经过曲大富律师团队不懈地努力,凭借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

案涉房屋及院落的拆迁补偿权益归原告周某忠所有,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原告周某忠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驳回第三人周某超、周某鱼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周某超、周某鱼不服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忠遂继续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团队(曲大富律师、陈鹏律师、查嫣媛律师、实习律师张钰)二审应诉。

二、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代理过程中,曲大富律师、陈鹏律师、查嫣媛律师、张钰律师多次与委托人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房屋拆迁的背景、权属情况以及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房屋权属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协议。

同时,对本案中历史久远的房屋合同、政府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审查,以了解当事人的权益,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二审庭审中,陈鹏律师代表当事人和曲大富律师全体成员出庭应诉,在庭审中,陈鹏律师明确指出,上诉人所举证据中直接用于证明二上诉人为权利人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且上诉人周某鱼主张案涉房屋拆迁利益的主体资格也无法确认,故,二上诉人基于该事实主张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归属于二上诉人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的房屋拆迁权益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

京尹律所曲大富团队代理房屋拆迁权属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三、律师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案涉院落的拆迁利益归属。

一 、拆迁利益归属于二上诉人是否成立?

首先,二上诉人周某超、周某鱼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已经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一,双方当事人2017年专门就案涉房屋进行调解且被上诉人周某忠彼时已经出示其持有的土地房产证情况下,二上诉人表示其没有土地房产证。本案诉讼中又拿出该重要信息严重缺失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据来源不明。

其二,二上诉人对该证据核心内容的权利人姓名进行涂改变造。

其三,二上诉人提交委书真实性亦无法核实。其次,二上诉人申请数名证人作证,但证人与二上诉人多有亲属关系,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仅以证人证言亦无法确认相关事实。

最后,关于周某鱼的主体问题,上诉人提交的过继书无法核实真实性,周某慈的亲生子周某扶对父亲过继周某鱼为女儿也不知情,周某鱼主张案涉房屋拆迁利益的主体资格无法确认。

综上,二上诉人主张周某慈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 认定,二上诉人基于该事实主张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归属于二上诉人所有不能成立。

二、委托人周某忠主张案涉院落的所有权人为王某业,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归属于被上诉人周志忠能否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周某忠为证明权利来源提交了民国三十八年的第土地房产所有证,该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王某业有土房六间,小院一院,大门外谷坨一个,大门 外东角尸(屎)坑一个。本案争议的大槐树西侧院落西屋和东屋建筑占地共计6间, 一审法院核实案涉大槐树西侧院落拆迁以前大门朝东,屎坑在大门外东角,也与土地房产所有证一致,因此,被上诉人周某忠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够作为被上诉人权利来源的证据。

综上,二上诉人主张的反驳事实不成立,结合委托人周某忠提交的证 据,与当事人周某忠享有案涉争议院落拆迁利益和在案证据相符,依法应予以维持。

温馨提示:

遇到老房子拆迁时的权属继承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

一、了解情况:

首先,了解拆迁的具体原因、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

确认老房子的产权归属,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法律文件。

二、家庭内部协商:

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尝试就拆迁补偿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配。

三、咨询律师

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继承法和拆迁相关法律,明确自己的权益。

律师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解读法律条文,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四、收集证据:

准备相关证据,如房产证、遗嘱、亲属关系证明、历史居住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

五、协商解决:

在律师的协助下,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分歧,也可以尝试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协议。

六、行政复议或诉讼: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判决: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您的诉求,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如果对方不自愿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行动合法合规。同时,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每一步都得到专业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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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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