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南京、西安、浏阳四起打人事件,深度拆解,普法宣传

#头条创作挑战赛#

2022年11月3日,浏阳市在3天内通报“廖主任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没想到不仅没有迎来一片喝彩,反而引来一片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因为大家觉得“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的处分太轻了。没有拘留、没有坐牢,是不是纪律处分替代了法律处罚?

为此,有人留言称“这起事件性质比唐山打人事件还恶劣”;有人留言称“看看西安上门打人事件的处理”;还有人留言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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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网友留言截图

今天,笔者想把近期发生的四起热点打人事件,放到一起来分析、对比一下,看看民意的诉求到底合不合理?网友的留言,到底客不客观?

吐槽一句,在警察叔叔天天告诫“打赢了拘留,打输了住院”的情况下,还有这么多分析素材,普法宣传任重道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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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案件回顾

①唐山打人事件: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陈某某等人在某烧烤店对正在用餐的女性受害者实施骚扰遭拒绝后,持械对四名女性进行殴打,致轻伤二级。目前该案件与陈某其它犯罪问题已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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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陈某某宣判结果

②南京打人事件:11月9日,江苏南京某医院聘用医生鲁某某,因孩子与同学争抢玩具时被戳破头皮,上门讨要说法。期间,掌掴对方孩子面部,孩子爷爷持凳子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骨折。目前,鲁某某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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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医生打人事件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③西安打人事件:11月30日,西安雁塔区居民王某与妻子黄某,以楼上住户噪音扰民为由,暴力破坏楼上住户张某的住宅门后,两人强行入内,并且对张某及劝架的李某进行殴打。目前,两人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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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打人事件监控视频截图

④浏阳打人事件:11月29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廖勇,带领3名巡防队员,到危某家处理矛盾纠纷。期间,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目前,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3名巡防队员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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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打人事件监控视频截图

看事件成因

唐山打人事件,属于典型的故意骚扰,故意挑衅,目的是赤裸裸的侵犯受害人权益。

南京打人事件,则是因自家小孩被欺负,上门讨要说法中,情绪突然失控,对小孩大打出手,并引来对方爷爷的回击,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西安打人事件,原本也是因噪音带来的邻里矛盾,却因怒火中烧,直接暴力破门、上门殴打。

浏阳打人事件,本是危某私自破坏小区侧门门锁,街道人员上门协调处理,却因公职人员霸道行事,直接殴打居民。

联系来看,唐山打人事件毫无理由可言。后面三起事件,本都是一些正常的问题,上门者多少还占一个“理”字,但都是因为情绪冲动、言行失范,缺乏理性和法律意识,最终酿成大错。

可以看到,不管你有没有正当理由,前因如何,都不能成为逃脱处罚的借口,法律法规是重事实、看结果的。

看事件的主体

有很多网友,在讨论廖主任打人事件时,会把另外几个事件联系起来,意指他身份特殊,结果也特殊。

具体来看,四起打人事件的当事人,都是成年男性,场合和对象有所不同。唐山打人事件,是在公共场所,对女性实施骚扰、猥亵、殴打,是典型的黑社会行为。南京打人事件,针对的则是老人和小孩。西安打人事件,也是一对夫妻殴打两名女性。浏阳打人事件,则是公职人员殴打成年男性。

从身体对比来看,前三个属于成年男性,身体强壮的人群,对女性、孩子、老人这个弱势群体施暴,性质十分恶劣。

而从身份来看,唐山陈某某是黑社会成员,浏阳的廖主任属于公职人员。从群众认知的角度看,都是“惹不起”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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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打人事件监控视频截图

因此,事件的施暴方,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这种不平等的实力对比,很多时候都是暴力的主要成因,正所谓以大欺小、恃强凌弱。

而前三者,都是已经被刑罚,或是被依法刑事拘留了,但廖主任却只是被党纪政务处分,这与他的身份有关吗?

看事件性质

唐山打人事件已经有了法律宣判,陈某某等人也因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而南京打人事件,鲁医生是以“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主要依据,是爷爷的腿部骨折。具体定性,还有待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

而西安打人事件,王某夫妻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罪名,被立案调查,目前自然也在拘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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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西安市警方通报截图

但浏阳的廖主任,目前只是受到了党纪和政务的处分,没有涉及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拘留的问题。这是正常的吗?

我推荐大家去看一部纪录片,叫《守护解放西》,高达9.8分的基层派出所普法宣传片。里面有很多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打架事件中的处罚实例。

具体来看,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的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伤情和双方的态度决定的:①如果是轻微伤或无伤,一般是以调解为主,认错态度好,达成谅解,就不会拘留。②如果调解不成或不执行协商的意见,则会执行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③如果构成轻伤,则属于刑事犯罪案件,需要立案侦办。此时还是会让双方先进行民事调解,如何双方协商一致,又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也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④如果构成重伤,就必须刑事立案处理,可以商讨民事赔偿,但最多只能争取减刑。

具体来看,鲁医生打人事件,爷爷骨折构成轻伤,从家属网上发声看,也不同意和解,那么就得按第③条,以刑事犯罪案件处理。至于最后会不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得看最终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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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南京市警方通报截图

而西安打人事件中,两名受害者被鉴定为“头面部损伤、上肢损伤、多处挫伤”,不构成轻伤标准,但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比较清楚,所以是按后者进行刑事拘留的。

回到浏阳廖主任事件,虽然打人的性质同样很恶劣,单从通报的情况来看,一是不存在非法侵入的问题,而是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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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浏阳市纪委监委通报截图

同时,还提到4人已经赔礼道歉。据此来看,也就出现了我们提到的第一种情形,没有其他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又未造成伤情,如果对方接受道歉,也就不存在要拘留一说了。

所以说,拘不拘留,不是网友觉得性质恶不恶劣决定的,而是伤情如何,受害者要不要谅解、起诉等决定的。

看网友态度

在这4起打人事件中,如果都比较关注的网友,一定会有一种感觉:总有对立的两派观点。

比如,唐山打人事件中,有人讨伐陈某某等人的黑社会行径,也有人指出受害女孩提酒瓶还击的做法欠妥。后者被称为为陈某某“开脱”。

比如,南京打人事件中,一开始大家都批判鲁医生打小孩不对,后来又爆出对方小孩是个“熊孩子”,舆论开始转向支持鲁医生。很多人对鲁医生报以同情,甚至期盼他避免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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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友文章推荐截图

比如,浏阳打人事件中,大家对认为廖主任打人不对,有人对官方处理很满意,很多人却觉得太轻了,于是又掀起了一波“要拘留、要坐牢”的讨伐。

首先,这里面有很多作者,是纯粹为了流量、博眼球,纯粹被情绪带着走,甚至是有“错误引导”的嫌疑。

而对比来看,为什么鲁医生打人,那么多人同情,希望谅解?廖主任打人,那么多人觉得处理太轻了?

我不禁要问,是讲法理,还是讲情理呢?是“熊孩子”的杀伤力大,可以为大人打小孩老人提供借口?还是廖主任的官威太盛,让大家只想严惩、只想拘留?是鲁医生形象好,值得同情,还是廖主任劣迹斑斑,不值得可怜?

笔者以为,在这些事件中,法理都是清楚的,适用什么法律,给予何种处罚,只与违法犯罪的事实和后果相关,而与什么理由、什么身份毫无关联。

大家想想,比廖主任官大的多了去了,被关进去的更多,如果所谓的人情、私权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说得通吗?

再者说,如果廖主任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确实应该被拘留,你觉得浏阳市纪委监委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这样的处理意见吗?

所以我想说,当我们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不能先入为主,只能以法律为主。

看最终处理和影响

目前,四起打人事件,真正尘埃落地的只有唐山陈某某等人。

而争论相对较小的西安打人事件,基本可以断定,王某夫妻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是很清楚的,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南京鲁医生打人事件,目前还在调查或审理中,主要的问题焦点是鲁医生对爷爷有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这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定。

而在浏阳市通报了处理结果后。网上流传着一份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的报案书,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渎职罪对廖勇等人提请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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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某律师事务所的报案书

对此,笔者只谈三点感觉:①可能是一个正义的法律机构。②可能想借此事趁一波热度,打打名气。③可能没安什么好心。懂的都懂,不懂就别瞎掺合了,大概率不是啥好事。

关于廖主任为什么没有被拘留,前面我已经讲过了。关于是否涉及犯罪,目前有人报案了,那么后续就静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后的结果了。

这里,我想重点谈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问题。首先,党纪上给予“开除党籍”,已经顶格了,没什么好说的,“政治生命”彻底葬送。

争论的最大焦点,是政务上“撤职”,为什么不是“开除”。首先要明白,“撤职”并非是什么轻处分,而是第二重的处分,是撤销现有的职务,同是他还从管理岗九级(股一级),降到了最低十级(办事员),属于“一朝回到解放前”。

另外,为什么不“开除”。“开除”适用的情形绝大部分是与“犯罪”挂钩的,按照规定,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免于起诉或刑事处罚,一般给予撤职,情节严重才给予开除,前提是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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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政务处分法》内容截图

如果不构成犯罪呢?《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众多情形,廖勇适用的应该是第三十八条第三种情形“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的处分,是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大家见仁见智吧!

因此,在没有认定其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的处分,已经是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理了。而在处分的原则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叫“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意义是对于犯错的干部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一棍子打死。

同时,很多人愤愤不平的是,三个没动手的被辞退了,主犯还保留身份,又是“临时工背锅”。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犯错而不犯罪,就只有辞退一说,这也算顶格处罚,而廖勇按照现行法规也是顶格处罚,不存在厚此薄彼一说。

当然,很多网友还是会觉得太轻了,这样劣迹斑斑的干部怎么能留用?目前来看,由于造成的社会影响太恶劣,可以推测,下一步廖勇大概率是会被劝辞的,我也不认为他能继续干下去。

再次重申,廖勇的问题,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法规,就是应该撤职处分,这没有问题。

当然,如果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处理,直接“开除”,我举双手赞成,这样的人,留之无用!

着重提醒,因为这个处理意见,很多人主观上与其它打人事件联系起来,觉得不公平、不合理,理性发表意见是没问题。切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借此事攻击法治、攻击某个群体、鼓吹特权、还说一些危险的言论,是要出大问题的!

莫让情理大过法理!

莫让感觉凌驾法规!

莫让偏见蒙蔽理智!

莫让冲动葬送前程!

此文不接受“洗地说”,我只表达我学到的知识和思考!也欢迎大家客观理性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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