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九)

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九)

李庄案一季一审庭审笔录(九)

审: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的99份证据中的15份证言,我们会见李庄三次,到现在一共十天,实在是来不及做调查取证的工作,因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调取李庄会见龚全珍的录像的申请,我们也申请了龚全珍到庭,申请了控方证人到庭。但是都被拒绝了,截止到李庄被刑拘,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形成任何证据,截止到李庄被刑拘,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有过伪造证据,截止到李庄被诉,不存在侦查机关要找的证人没有找到这些情况,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庄犯罪和刑事诉讼法是相冲突的。因此,李庄接触的只有龚全珍一个人,而龚全珍的供述不一定是事实,况且在中央电视台中,龚全珍也只是说眼神让他翻供,至于李庄眨眼睛能否作为证据,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公诉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公诉人的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的,一类是虚假的。辩方要求控方证明的多位警察说只是白天审,但是李庄的口供本身就显示的是凌晨两点钟审讯的,这种伪证,就是控方自己的虚假,这些矛盾如何解释。第二,说龚全珍顺便检举了李庄,这和龚全珍在会见李庄前多次供述是相矛盾的。李庄当然知道,进行审判阶段以后案子不可能再调取证据,因此,说李庄让龚刚华做伪证,是不成立的。龚全珍说李庄用眼神让自己翻供,这种证言如何能够成为让龚全珍翻供的证据。公诉人负有公诉的审查和职责,你如何解释,李庄案件的侦查机关在本案证人被拘留以后形成证据,是否合法,我希望提出法律依据。公诉人说已经解释了很多次,但是我们没有听清,是哪一条。如果说刑讯逼供是李庄编造的,那为什么他还要申请对龚全珍的伤情进行鉴定。公诉人在开庭前还提供了文强的案件的证人证言,我不知道文强和本案有什么关系,我提出要求异地审理和先审龚全珍后审理李庄案件,公诉人现在也没有对这些给予我们正确的解释。因此,要求公诉人告知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今天的庭审证明了李庄没有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公诉人是否有权对龚全珍进行定性,龚全珍是否被刑讯逼供,要等龚全珍案件的判决。因此,公诉词对此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公诉词中完全无视庭审的过程。没有伪造的证据,没有妨害的证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出现。平心而论,两位公诉人的口才出众,思维敏捷,我们认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本案的事实说明了李庄没有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就像无米之炊,没有一份证据,一份结论。公诉人说,李庄是一个行为犯,可行为犯也应当是出现了伪证,或者出现了伪证的结果,但是没出现妨害作证的结果,是被误判了。公诉人的指控除了违法,矛盾,似乎还有另外一种解读,似乎可以说出,李庄或许有过表达犯意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伪证和妨害作证的行为,更没有后果。另外,客观行为和客体。我们认为如果李庄有这些想法就定罪,则也不应当成立,这也不能给李庄定罪,况且李庄没有这样的犯意,因此李庄一直要求对龚全珍进行司法鉴定。我们支持重庆打黑,不能因为有犯意,或者犯意表达就对辩护律师进行定罪。如果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则也很难办成铁案。我们国家现在已经确立了完备的司法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罪推定,存疑不判应当得到遵守。就李庄案件而言,必须让龚全珍这样的证人出庭。必须让被侦查机关羁押的证人获得自由,让他们自由作证,我们认为今天的庭审程序仍然存在瑕疵。我还有其他意见,这些意见可能更笼统一些,我进行简单概括。李庄虽然错捕错拘,大体上都得出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庄可能多少转移了全国对李庄案件的关注点,对李庄案件的关注转为了对重庆打黑的合理性质疑。辩护人认为只有判处李庄无罪,才是对李庄负责对重庆打黑负责。我还认为李庄案的正确处理需要高度的胸怀,我心存一线希望。

审:李庄的另外一个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今天的庭审总体上还是保护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我们两位辩护人支持重庆的打黑行动。另外讲三点感受。一、这个案子的产生是因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观念之间的碰撞产生的。二、法律人审法律人相煎何急,如果是坏的法律人,是应当煎。我国的法律大厦不能缺少律师,否则中国的刑事大律师都跑了,现在把康达涂黑了,完全是一种无知。第三点,不虚此行,李庄的自我辩护非常经典,而且在这么大的压力下能够讲出来。这样一流的律师在重庆遭到这样的待遇,我相信我们将来会遭到同样的检验。这个案子必须放到这个高度上进行,不能听某个领导的指挥,下面我开始辩护。中国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等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才是应当的,这个也在重庆律师界进行了协调,但是都说刑事诉讼法比律师法大,这是公安机关的普遍看法,中国最好的律师,往往是公安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李庄敢于揭穿黑幕,所以成为法治环境的牺牲品,我们是证据之辩论。用事实说话。1、基础之辩,起诉书指控的事项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是否有效,讲到要害就两句话,向龚全珍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程序的进行,这些都是违法的。违法在,第一,为帮助龚全珍开脱罪责,这是合法的,不是犯法的,对律师来说是一种责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如此,律师的责任就是开脱罪责,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开脱,李庄是职务行为。第二,诱导龚全珍承认被刑讯逼供。1、假定错了,龚全珍本来就被刑讯逼供的,否则今天你不会发表这样的意见。2、是被告人先告诉律师有逼供,公诉人举示了龚全珍16号的供述,10号的为什么不读?10号的就说了被吊了几天,被打了。你们是根据证据在起诉还是根据思维在起诉呢?3、对证人的言辞影响才是本罪。第四,用了唆使这个词。这个就是法律给他的责任。这个怎么叫唆使呢?笔录明确记载逼供的证据在哪里?向本案宣读樊奇杭的供述,这是犯罪情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无知。这是公安机关把人家合法的现象当成违法的。辩护人的会见权和核实权经过会见就是包含了询问核实的内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这样做。上海研讨会得出意见,律师会见权就是有权要核实他的口供是否正确。第四句话干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律师如果发现有重大错案这是律师立功了。难道再要出现余祥林吗?律师在法庭上找麻烦证据,这是帮助你们不犯错误。李庄把辩护思路告诉审判长庭长,李庄是非常真诚的。如果这样的话哪个律师敢来重庆开庭呀?这样的行为是为你们立功,太荒唐了。因此起诉书中明显出现各种错误,体现了本案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的。2、程序之辩。李庄从介入到龚全珍的案子到他的被捕,因为龚全珍的案子侦查已经结束,开庭还没有开,这个时候就是律师可以调查取证的,就是可以和家属核实案情的。这个黑社会团伙到底你是大哥还是他是大哥,这些都是要核实的。最起码要核实黑社会头目的事吧,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所有的证据已经固定且都不能再改变的了,那么180个证人,他一个都没有找,控方的证据体系,他一个都没有影响。辩方的证人,他只是提交了某某证人一个人,这个证人是不是证人都不知道呢,对象都没有确定呢,这个人都没有到法庭作为证人,这就诱导证人了?后来他接受领导指示退出案件,他影响你们什么证人呀?

审:辩护人注意辩护时间。

陈:3、事实之辩。李庄妨害作证的事实不存在,妨害作证罪,一种是影响证人,一种是影响被告人。李庄一个证人都没有找,也没有间接去影响过。即便是辩方证人,也没有。因此焦点是有无影响到龚全珍。第一点,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全珍告诉李庄的。李庄要求龚全珍当庭质证,要求法医对龚全珍鉴定,都是让控方进行鉴定。龚全珍的供述中称“接着李庄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第114页。即使龚全珍说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现在笔录在马晓军手中,(已被警方搜缴)这个证据才是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没移送给检察机关,这三份笔录清楚证明律师会见是依法进行。我们向法庭调取,也是合法的,公安局为什么不拿上来?第二点,起诉书指控李庄编造事实。申请程琪出庭作证这是律师的职责,如果作伪证,法庭要处罚证人。律师在所有案件之前都要进行辅导,程琪所述被敲诈勒索的话都在龚全珍的笔录中出现过。而且龚全珍是一个胆小怕事的人,他和他老婆讲“这些人我们惹不起,还是给他吧”,这个事实怎么是李庄编造的呢?李庄怎么编呀?这些都是龚全珍告诉他的。第三点,程琪一直没有出庭作证,那么她不是证人,她只是龚全珍的家属呀,律师和龚全珍的家属进行交流就是正确的。不能光拿钱不干事,但是这个人不是证人。第四点,樊奇杭的小罗罗都有证言说是敲诈龚全珍,我们介入这个案子五天都看清楚了,你们公诉人看看案子好不好,敲诈勒索是铁证如山的,你还说编造。第五点,事实意见。李庄没有见过保利的员工,也不知道这三个是谁。

审:提炼你的意见。阐明你的主要观点。

陈:李庄在一个茶楼内,地点是搞错了。指使龚刚华做伪证,公诉人一会说李庄要求保利关掉,员工谴散,一会又说要求找人做伪证,自相矛盾很荒唐。第六条,李庄从来没有让吴家友贿买证人,这个说法只有吴家友的孤证,而且这个警察证人是吴家友的朋友,这个收买证人怎么是李庄进行的呢。他收了75万总要做点事情吧。这个证言你们就相信了?这样低档的谎言完全是一种陷害。吴家友律师肯定会受到律师界的痛斥的。第四部分,证据之辩。本案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这99份证据90%以上不能具有关联性。大量的证据和指控是无关的。分成几类。1李庄没有见过的人,如保利的员工:2和本案指控情节无关的物品,比如还有现场勘查报告。3其他案子的证据,如文强的证据,王德强案子的证据等,除非为了数量胜过质量,否则这99份我们猜不出什么意思。4关着证人审出来的证言,比如马晓军的证言,吴家友的证言。现在都还关着,而且是100%的抓,干脆你们就一起起诉过来,今天又没有起诉,这样怎么能见证人。第二个证据之辩。伪造证据的标的物不存在。伪造证据罪对应的证据连一个纸片都没有。

审:抓紧时间。

陈:证据的虚假性。警察证明只是白天审讯六七个小时,这和夜间审讯的事情直接矛盾。因此真正要追究的应当是检察机关,当然这个责任应当是公诉人,至少负有审查不严格的责任。还有龚全珍检举李庄以眨眼睛的行为进行诱导,诱导的内容又同龚全珍很早说过的情况一致,怎么会是一眨眼造成的呢?第三点,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怎么能不知道进行审判阶段影响不了证人。

第四点,证据的违法性。我们申请8个证人出庭,都没有出庭,这直接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作证应当在证人家中和单位:第五个方面,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要件,即使是所有指控的事实存在,都不能定罪。概括一下,规定的对象有三种,一种是律师本人进行伪造证据,一种是帮助被告人伪造证据,影响毁灭证据才是犯罪,306条三种对象是三种各不同的内容,三者的特征不是重合的。下面看看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按照306条,1、2款综合理解应当是结果犯,第二款是这样的(宣读第二款)有意伪造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个结果犯,陈光中解释为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李庄没有上庭,更没有带人到法庭作证。最后一部分,公益之辩,律师法37条规定(宣读),李庄的案子是在履行职责,而且李庄已经推出了辩论点,李庄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在中国这样的法制乱象中才会产生,否则凌晨四点多不可能出现在看守所里面。

最后讲一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审:通过第一轮辩护,焦点为1、李庄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行为;2、被告人李庄是否有妨害作证的行为:要求在五分钟之内各方作出阐述。

公:第一,李庄和辩护人都混淆了界限,李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证据的作证行为,公诉人也尊重辩护群体,李庄打着合法辩护的幌子行犯罪勾当的事实。马晓军说的很清楚,李庄先从程序上进行否定,又找吴家友作伪证进行相互印证,然后又找到龚刚华等人。这不是律师合法执业的行为。因此,马晓军,龚全珍都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质疑。而且李庄还住着当事人提供的五、六千元的酒店及免费嫖宿,绝对不是一个高尚的律师。正因为这样,他才会走到今天的被告席上。

李庄:审判长……

公诉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306条能否适用作为法律依据,1款明显是一个行为犯,法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李小琴和汪凌已经做出了虚假陈述。这就是危害的结果。第三,社会危险性的问题。司法公证的基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李庄实施的行为直接针对本案的证据,其行为直接导致龚全珍案的主要证据被推翻,影响司法公正。审:被告人李庄五分钟完成第二轮辩论。

李庄:刚才我听到公诉人说的一个词很刺耳,五、六千的酒店和免费嫖宿。首先,我不知道重庆有没有五六千的酒店,我和马晓军住在五洲大酒店一个套房,那个房间两边是卧室中间是客厅,最多也就一千多,但不包含免费嫖宿,说我嫖娼?我嫖的是谁,你认识吗?是你的亲属还是你的同学,你是嫖过还是被嫖过。

审:被告注意,不要人身攻击

李庄:是她先诽谤我的:

第二,您刚才已经向法庭进行申明,保利的三名员工已经提交了证据,导致龚全珍案的主要证据被推翻,你们的证据也太不堪一击了吧,另外,他们怎么说就可以决定我的命运?我以前已经说过,这三个员工我认识,即便再退五万步,我也没有和龚刚华说过如何教唆员工,而且这三个员工也没有说过李庄的名字。你也说了行为犯,可你刚才的发言说已经出现了危害后果,可见你也已经否定了这个罪是行为犯。龚刚华对那三人做了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不让我见证人,不让我看证言,你自己在那念的谁的东西我怎么知道是什么。审判我的专案组倒和我说过“李庄,我们抓你是非常慎重的,是经过大三长开会讨论的”,可大三长知道你们这样办案吗。

另外,吴家友拿的75万,我是今天才知道的,昨天都不知道,这75万谁给的,怎么给的,因为什么给的,与我何干。还有,我和助理会见龚全珍的三份会见笔录,我再次要求把它调取过来,你们控方应当提交本案的所有证据,刑事诉讼要求你们不仅要搜集有罪的证据,还有注意搜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这么重要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提供,刑讯逼供为什么不关注。所以,再次申请调取我的三份会见笔录。到现在为止,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也都没有说我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你们将来引用什么样的条文写判决我都为你们犯愁,我们拭目以待吧。刚才陈律师的那句话很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我想起司马迁在史记中也有一句话“马不必良骥,要之善走,浴不必江海,要之去垢”,我引申一下“证不在多少,要之明理”。

审;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公诉人的证据瑕疵我们都已经指出了。遮盖这些证据以后,

唯一的不利结论只能是李庄用肢体或者口头表达过某种意思,但是如果只有犯意的表达,不构成犯罪吧。在刚才的五分钟内,公诉人还是在说李庄打得什么样的幌子,把他作为一个辩护的思路和观点,你难道不认为李庄是对你检察机关工作的支持吗?其二,公诉人陈述我们在辩论阶段说了多次的做法,回避我们的要求,说306条是行为犯。公诉人根本没有说这个问题,还说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们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重庆一中院庭审龚全珍的延期是不是和李庄有因果关系,龚全珍的证言有那么多虚假,李庄说我要申请伤情鉴定,是否是侵害辩护权利?

陈:证据之辩,事实之辩你们败了,怎么搞起人身攻击和诽谤了。你刚才说的五、六千块钱酒店和免费嫖宿,你受到检察长的指派了吗?这是对被告人一种打击,这也是我对你一种人格的否定。

审;经过两轮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李庄最后陈述。

李庄:首先我对今天的不冷静表示歉意。因为我非常气愤,气愤公安机关个别警察的做法。我还是要陈述那一句,我觉得我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今天到重庆来的全国各地亲朋好友几十人,他们大多也从事司法工作,如果你们对所谓铁案进行了不公正的判决,势必使他们对中国的法治产生疑惑,也必将对他们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的心理蒙上巨大阴影,这一点,甚至对你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也是如此。希望你们向大三长会议如实汇报,公正的处理这个案子,如果采用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甚至使用伪造证据的做法,你们只能瞒得了一时瞒不过一世。专案组抓我之前,我就有预感,我也向北京律协的领导说过“如果我真是犯罪,今天就算是投案了”。说实话,当初警方在大兴肿瘤医院程琪的病房抓我时,我真想从那个三楼跳下去,演一场二十一世纪现代版的《追捕》,像杜丘一样,排除万难,把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搞到,但动作慢了点。我相信,我案件中的所有证人不会在几年之内都死掉,只要他们活着,总有一天会讲真话的。最后,在本案未正式宣判前,我再一次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驳回,我再一次申请复议,希望两位公诉人的各自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给个书面答复。我还再一次申请证人出庭,再一次要求控方将所有证据展示在法庭,接受各方充分质证,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其他的详见我的自辩书和补自辩书总计26页。我还希望,法律为了李庄案量身打造一个司法解释,看看306条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最后,还是那句话,我愿以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换取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我还希望你们如实向上级汇报,公正处理这个案件。我们家几十人也大都从事司法工作,如果对我这个案子枉法裁判,不仅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势必影响他们未来执法工作的心里和对法律的敬畏。

审:合议庭将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未当庭采信的证据是否采信,本案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在休庭评议后定期宣判。

休庭。值勤法警将被告人李庄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羁押。

(部分人员化名,第一季庭审笔录结束)

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九)

李振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作团队

干卫东律师:前法官,后辞职转行作律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辩护风格幽默风趣、强悍有力,抓住问题紧追不放,深谙“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之精髓,化腐朽为神奇,赢得了当事人和及其家属的广泛尊重和认可。

郑世保教授:郑州轻工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河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郑州市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郑州、信阳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立体辩护,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梁三利教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律师,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擅长挖掘刑案的边边角角,“谋定而后动”,体系化构建辩护思路,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由衷感激。

陈在上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外案件辩护与代理,庭内庭外综合发力,助力案件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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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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