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不同意离婚)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公司负责人,住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观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1.1 在本案当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

双方婚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虽在不同的部门,但联系较多,因人生观、价值观相同且有共有语言,加上双方都是从事教育工作,对对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顾,在被上诉人参加考试期间,上诉人也给予了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经历了一年多的了解后,两人都认为对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侣,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予以认可,客观地说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

1.2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婚后对被上诉人关心呵护,体贴入微,并在工作和学习中对被上诉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诉人回民的生活习惯,上诉人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在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中,对具体的细节作了详细的陈述。

1.3 双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够宽容、能够解决的范围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加上双方的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能够相互体谅,共同用心去经营婚姻家庭,相信双方定会重归于好。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离婚,根本就未与被上诉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另外,上诉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债×万元,并用于购买车辆和孩子上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原审法院在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债务不予处理或者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案件中,双方无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也未做任何阐述,原审不顾案件基本事实,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并充分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现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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