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所标准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来实行。有什么法律效果?我看也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

我们律师证是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效证件。后边的考核备案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那是以前司法局对于律师考核的沿革而已。

律师执业证的格式是司法部制定的。为何还要保留备案印章?是不是还在留恋以前的权利?这个不符合律师法规定。考核备案的方式在律师执业证中体现,应当予以废除!让人们觉得律师执业证没有经过律师所考核合格,再没有经过地级市司法局备案就是无效的律师证的错感。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案例也没有确定地市级司法局在律师证上备案对于律师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

律师所对于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的目的就是考察此律师是否能够胜任本所的律师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者是否进行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所对于律师的年度考核标准应当在上一年度开始的时候就予以公开公布,做到全所律师知道考核的内容,以便在本年度内进行实施。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1、能否遵守律师职业的法律规范;2、能否遵守律师所的规章制度?3、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年初规定的案件数量、质量、收费额度等内容?4、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具体标准;5、具体考核律师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法律后果。

而目前考核律师的方法,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考核,而实际是省司法厅制定考核标准,再由律师事务所来实施,地市级司法局加盖公章表示考核备案。这说到底是地市级司法局对于律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在考核开始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所照葫芦画瓢,走过场而已。有越俎代庖的意思,年度考核走过场而已。针对于律师的年度考核,加进政府的意图在里边,什么党建、政治要求、公益事业,这真是哪里与那里的关系,根本不着边际!这不是拉郎配吗?根本不能够达到有效考核律师的目的。也总不能全民皆兵吧?

律师行业的混乱与管理者对于律师队伍的过度干预有很大关系!正事不去用心办,而塞进一些政治因素的私货!这叫做“不务正业”。

社会各界应当是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人过个人的日子。各人各部门应当具有自己的主权 ,你总不能随意干涉人家的内政吧?

谈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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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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