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4)

何某辱骂、威胁、诬陷执行干警被罚款拘留案基本案情何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因何某等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3日上午,昌江法院三名执行干警来到昌江县海尾镇某居委会寻找何某。因何某不在家,执行干警便通知何某的妻子周某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当日,周某将全部欠款还清。次日晚,何某多次致电执行干警,辱骂、威胁执行干警,还声称前一日干警到他家后,他丢失了价值1.3万元的金项链。为查明“金项链丢失”事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利益和司法权威,昌江法院执行局局长于7月16日下午带队到何某所在的居委会,在当地派出所所长、居委会书记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金项链丢失”事件进行调查。经查,何某承认实际上并不存在金项链丢失的事实,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正在气头上,便捏造事实诬陷、辱骂、威胁执行干警。随后,何某向法院及执行干警道歉。处理结果何某多次致电辱骂、威胁并捏造事实诬陷执行干警,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昌江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何某对法院作出的处罚结果表示接受。典型意义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前提。法官代表着法律和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法官依法履职理应受到保护。如若法官在履职过程中随意遭受谩骂、侮辱与诽谤,那么司法的尊严将无从谈起。本案中,何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理解执行工作,多次辱骂、威胁并捏造事实诬陷执行干警,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依法履职执行干警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昌江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亦为司法人员依法、安全履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律师王某辱骂法官、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案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9月,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某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罗某及第三人务川自治县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王某在收到该案判决书后,于2020年9月6日晚拨打该案主审法官电话,在法官已明确告知其不服裁判结果的救济途径后,王某仍旧言辞激烈地表达不满,频频使用质疑法官水平、猜疑法官与其他律师有特殊关系等语言,且用侮辱性词语抨击法官。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须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而且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处理结果2020年9月10日,务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万元。王某不服该决定,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遵义中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因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影响裁判结果,代理人不服裁判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而非通过不当言行解决。该案中王某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更应遵守法律、配合诉讼、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对王某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挑战司法权威的不当言行进行惩处,不仅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增强了法官履职安全感,更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外人阮某某恶意投诉法官被通报批评案基本案情自2020年12月16日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阮某某先后通过信访举报、市民热线电话投诉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某某在办理碧水河畔小区两位业主诉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侵权一案时,违规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经南溪区法院督察室调查并结合陈某某本人说明,阮某某并非案件当事人,此案件已依法审理终结,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判决有任何异议。在该院对阮某某进行多次回复解释之后,阮某某仍不断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不当言论,给陈某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困扰,严重影响了南溪区法院的形象。处理结果为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维护干警声誉,根据《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质化运行的实施方案》,南溪区法院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约谈信访人、向协会主管部门民政局发送维权建议函等方式对陈某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维护。2021年4月7日,南溪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及经办同志对阮某某进行约谈,阮某某承认在物业工作群发表不当言论情况属实。随后区民政局对发布不当言论的阮某某在全区行业协会组织书面通报批评,并建议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对照《协会自治章程》依法按程序换届;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予以行政处罚、警告。典型意义近年来,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互联网散布侵害法官声誉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本案中,南溪区法院对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的不实举报和通过互联网散布不实言论的行为,及时约谈信访人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维权建议函,及时澄清了事实,维护了干警声誉,进一步加强了对法官的权益保护。徐某辱骂、威胁法官被罚款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徐某与陕西某公司、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依职权追加了陈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徐某认为追加陈某为案件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并认为法院在故意拖延,故而迁怒于法官。在法官通知其领取开庭传票过程中,多次辱骂法官,并在通话中威胁法官及家人,甚至在通话中诱导法官,想制造互骂局面,但未得逞。经法官提醒其仍不改正,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后经家人劝阻,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赔礼道歉,并写下了悔过书。处理结果徐某公然辱骂、威胁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紫阳县法院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徐某虽对结果有异议,但未提出复议,并于2021年6月缴纳了罚款。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场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良好的法庭秩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维护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徐某不满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第三人,在电话中肆意辱骂、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法官家人安全,经批评教育后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其行为已经妨害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公然挑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黄婷婷 林小映 刘莎 李茂竹 刘强 | 编辑:逯璐 陈冰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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