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证书挂靠是违法的挂证补偿不给了,员工起诉照样得赔偿

法律职业考试考完了,突然就有人来问我,考出的证能不能挂靠在律师事务所?能不能通过挂靠律师证赚点钱?我想说,你想多了吧,律师事务所就只有一个律师也能开得起来,不需要有人来挂证,你想挂靠还得付钱呢。

然而引伸出来的问题就不同了,有些行业挂证是要支付给持证人很多钱的。企业招聘员工时,会对有证的人特别照顾,因为十分稀缺。但是挂证是有风险的,今天这个案子就讲讲挂证的风险,看看企业有多无耻。

公司说证书挂靠是违法的挂证补偿不给了,员工起诉照样得赔偿

【案件概括】

陈成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处担任暖通工程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此后虽未续签合同但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陈成工作至2015年8月10日,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

另外,陈成与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于2012年1月6日、2013年3月6日及2014年3月1日先后三次签订《注册暖通师聘用协议书》,约定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聘用陈成为注册暖通师,聘用期自2012年3月1日持续至2015年2月28日,聘用工资以年为单位依次为120,000元/年(其中首付80,000元)、130,000元/年(均分按月于发放工资之日支付)、150,000元/年(均分按月于发放工资之日支付)。

协议另有约定:陈成应向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提供注册暖通师注册证书;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为陈成完成注册后应将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印章交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保管,注册年检等费用由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承担;陈成的执业印章、注册证书等除用于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备案、年检外如有其他用途,须征得陈成同意;协议并就违约责任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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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签订后,前两份协议双方均已按约履行,最后一份协议签订后,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未按约按月向陈成支付约定的聘用工资,只在2014年10月28日转账支付了25,000元,余款未再支付。

2016年2月18日,陈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2014年拖欠工资184,500元及2015年拖欠工资65,800元之请求。2016年4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支付陈成2014年工资59,500元、2015年工资14,310.60元、不支持其余请求,双方均未就此提起诉讼。

该裁决书审理确认,陈成主张的2014年拖欠工资184,500元系指2014年拖欠工资59,500元加上《注册暖通师聘用协议书》约定工资的剩余部分125,000元,仲裁认为该125,000元并非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不属仲裁受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2016年5月9日,陈成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工资125,000元。2016年5月13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成对已作处理的事项作重复申请,故决定不予受理。陈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即用证费用人民币125,000元(本案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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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是应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要求而签订,陈成将注册证书挂在用人单位处供其使用并约定挂证费用是业界常态,一家单位挂有多名注册暖通工程师亦系普遍现象,并不构成出借证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理应按约履行。

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辩称,陈成入职后提出要将注册证书挂在其他单位,并称挂在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处亦可但要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故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与其签订了《注册暖通师聘用协议书》。

这份协议名为聘用实为挂证,约定的工资并非工资而是挂证费,实质是出借证书,违反行政许可相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违法才签订协议,加之此后经营状况不佳,所以停止支付挂证费。

事实上,陈成系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已约定工资报酬,陈成的证书本应无偿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不应另行支付证书使用费,且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处不止陈成一名暖通工程师,陈成的证书对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没有贡献。现不同意陈成诉请,并保留要求陈成返还已付挂证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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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

陈成与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陈成作为暖通师在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处执业过程中,将其注册证书交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由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负责登记、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在劳动工资报酬之外另付陈成使用证件的相关费用,体现双方真实意思,未见违法之处。

因此,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签约承诺偿付相应费用,即应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中前两份均已实际履行,现陈成以最后一份协议为据所作诉请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成在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担任暖通工程师,双方除劳动合同外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均另行签订了《注册暖通师聘用协议书》,由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负责陈成暖通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后,陈成将注册证书交由匠人公司保管,用于企业资质的申报等,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则支付陈成聘用工资(即用证费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也已按约定支付给陈成2012年及2013年的聘用工资,该协议当属有效。某建筑设计股份公司认为陈成的挂证行为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支持了陈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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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这个案子里的企业真心够无耻吧,明明是签订了协议的,也支付了之前的挂证费用,后面不想付了居然说协议无效!敢不敢再无耻一些?然后竟然还说员工的证照对企业没有贡献,应当无偿让企业使用?员工辛辛苦苦考出的证,稀缺的证凭啥要给企业无偿使用?真的是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现在挂证族是很多的,小伙伴们在挂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行业规则,到底是要付钱挂靠还是挂靠得钱,这一进一出可相差不少钱呢,大家拼命考证可都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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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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