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剐蹭受损
是每一位车主都会心痛的事
如果是因为自己停车造成的
那就更加令人懊悔不已
厦门的小陈就遇上了这件烦心事
他说自己在小区停车时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
把旁边的车给剐了
于是把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怎么判呢?
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
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
由于车技还不娴熟
要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
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
两部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
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
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陈认为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
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付臻
海沧法院立案庭庭长
陈某认为,我的车既然停在了小区的停车场,保安或者是他代表的物业公司,是应当有义务对我进行一个安全保障,其中这个范围也是包括能够安全地停车。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之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实施“好意施惠”者,我们不应该对他苛责太重的责任。鼓励社会上互帮互助,或者说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记者/杨宇晴、陈乃嘉
来源: 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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