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制”彰显”法之为公”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于3月22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3月22日新华社)

戊戌变法的领袖人物梁启超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而对“法为公器”精神的守护,需要政治、经济、社会与公民的各方拱卫,这其中,我们将实施的“公职律师制”,就是彰显出“法之为公”的精神。

律师制度,对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达两万多家,律师从业人员27万余名。不过,这其中主要是指社会性律师,且其多是有偿服务。律师制度当然应为每个个体而服务,依法合法守法地为每个当事人辩护是其重要职责。但其为无数个体之“私”而作出法律服务的时候,就整体而言,其显然便是在为公众而服务,则律师的“法之为公”的精神,就能在此层面上得以体现。

不过,相对于地广人多、发展不平衡的不同群体,目前仍有不少人对援助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有着极大地渴望与需求。虽然当前基层已有不少无偿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其仍未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体系与机制。所以,此次国家明确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正是因应这一现实而立。

首先,公职律师具有为政府服务的天赋之职。它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参与信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教育、解答公民法律问题;还可以政府之名,无偿为公民提供各项法律援助。由此可见,以公权力为后盾、无偿为政府及公民提供法律守护,正是“公职律师”的重要特征与功用。为民为公,则是其唯一之目的。因此,这正与“法为公器”的理念相契合,并使得其能够成为“法之为公”精神的有力“守护神”。

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虽在不断地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像各部门大都设立了法制机构,但是其法律的专业性、权威性方面,与社会性律师相比,目前仍有一定欠缺与不足。为使政府更好地“权力运行于法治的笼子”中,也能让政府更好地依法服务于社会和人民,何不让政府自身的法律工作者,也能像社会性律师事物所里的律师一样,如此的专业与高效呢?因此,引入“公职律师制”,让其成为拱卫政府行为的法律“守护神”,就显得极为必要和重要。

另一方面,因现实需要,我们的社会中,像因经济困难,有的群众打官司请不起律师、农村群众咨询法律问题困难等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公职律师因享受公务员的职位与待遇,其为民服务的公益性就会更加凸显,就能有效弥补基层律师人才不足的现状;让公职律师成为法律调解员,以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无偿性,可以兜底性地为需要的民众提供法律守护。

同时,公职律师因其公职身份,其更能起到党和政府加强律师建设的模范带头作用,这在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律师工作正确方向和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方面,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所以,构建“公职律师制”,让公职律师成为党、国家和人民的法律“守护神”,正是国之所需、民之所盼,也是护卫“法之为公”精神的必然要求。(特约评论员 陈怀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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