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侵害商标专用权关键要素:服务类别、使用时间、主观情况

案例丨侵害商标专用权关键要素:服务类别、使用时间、主观情况

如何认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蓝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曾接受H公司委托,代理蔡某诉H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并取得胜诉结果,助力客户公司商标成功维权。

一、 案情简介

2013年,蔡某申请在第45类有关服务上核准注册“婚*”文字商标(下称A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等。

2014年9月23日,蔡某申请在第41类有关服务上注册“婚*”文字商标(下称B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核准服务包括: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音乐主持服务、摄影等。B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

蔡某认为,H公司未经许可,自2014年9月17日起擅自使用“婚*”经营“婚*网”、将“婚*”作为字号在婚庆服务行业包括婚纱摄影及各类宣传上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H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H公司在“婚*网”网站、“婚*”微博中使用“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H公司的行为是否落入A商标核定服务类别。

法院认为,类似服务一般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H公司提供的是婚纱摄影服务,本质是摄影,与礼服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功能、销售渠道、营销重点等方面不同,不能因为其提供的服务涉及婚纱礼服而认为构成与礼服出租、服装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因此,H公司的行为与A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侵害该商标专用权。

就B商标而言,尽管B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中包括摄影,但H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该商标专用权,应考虑H公司使用“婚*”商标的时间及主观情况。B商标的申请日为2014年9月23日,本案证据显示,在该日期前,H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在婚纱摄影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婚*”商标,因此,H公司在B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婚纱摄影领域使用在先。

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蔡某实际使用B商标在先,且H公司在明知蔡某的这些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涉案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故而H公司在B商标申请注册日后持续在婚纱摄影服务中使用“婚*”的行为并未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律师分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落入权利人主张的商标服务类别。此外,还应考虑被诉商标的使用时间及主观情况。

商标法同时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本案中,蓝石知识产权团队就H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使用范围,以及H公司在先使用“婚*”“婚*网”用于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大量举证与有效抗辩,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H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国商标网打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商标局《商标转让证明》、案外人《证明》、相关《公证书》、企业电子邮箱截图、相关新闻报道等;此外,蓝石律师还申请对H公司“婚*网”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有效保存了关键证据。

法院对蓝石律师整理提交的多项证据予以采纳和认可,依据上述证据最终认定H公司的行为与A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未侵害A商标专用权,且H公司对B商标构成在先使用,未侵害B商标专用权,由此作出了有利于H公司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蓝石客户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充分显示了蓝石律师事务所在商标侵权纠纷领域的优势与实力,蓝石知识产权团队也以专业的服务水平、细致的服务态度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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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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