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外文商标意译后注册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案例丨外文商标意译后注册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蓝石知产团队曾接受英国著名游戏制作公司S公司的委托,代理“T**”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该案经两审均胜诉,助力客户公司知名外文商标在我国成功维权。

把外国企业知名的外文商标意译为中文后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能否维持效力?

一、 案情简介

S公司为英国著名游戏制作公司,因推出《古**》(T**)系列游戏而享誉世界。S公司在英国注册“T**”(简称引证商标)商标,并申请了领土延伸保护。之后,Y公司在中国申请“古**”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古**”为T**的中文意译。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Y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直接对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诉争商标无效。Y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二、 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古**”并非引证商标“T**”的中文直译,但是翻译方式除了直译之外,通常还允许进行艺术化处理,使翻译满足“信达雅”的要求。本案的“古**”即是结合游戏内容对“T**”的意译。

S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T**”游戏产生较早,后陆续出品了数个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众多期刊及报纸媒体在介绍该游戏时均将“T**”翻译为“古**”。由此,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英文“T**”与中文“古**”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互译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具有明确对应的关系,导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由此,驳回Y公司的诉讼请求。

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相关期刊、报纸对于S公司推出的“T**”游戏及改编电影的介绍和报道都把“古**”作为“T**”的翻译,相关公众可以将英文“T**”与中文“古**”形成对应关系。鉴于此,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律师分析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在本案中,蓝石知识产权团队以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梳理涉外商标的法律规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英文“T**”与中文“古**”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互译关系,导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在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充分显示了蓝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涉外商标维权领域的优势与实力,蓝石知产团队也以其专业和效率得到了海外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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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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