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北京老太为儿子结婚盖的房,女儿有权继承吗?

在过去,家有儿子,父母基本上会早早的为儿子准备好房子娶媳妇儿用,尤其是在农村,无论是另批宅基地,还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为儿子盖新房可是一件大事儿。

但近年来,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和传统观念的转变,父母的家产不再只是儿子的了,作为女儿也有权利继承父母的财产。法制与旧俗的碰撞,往往会催生出更多的家庭继承纠纷。

以案释法 | 北京老太为儿子结婚盖的房,女儿有权继承吗?

家住北京顺义区的董大姐和董二姐就将弟妹一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原因是弟妹一家私自分了父母留下的房产,这让她们很是气愤。

董大姐姐弟三人,分别是董大姐、董二姐和董小弟,他们的父亲在董小弟一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可以说她们姐弟三人都是母亲董胡氏一人拉扯大的。

1975年,董小弟在外当兵,董胡氏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在宅子上建了五间正房,而此时,宅基地是登记在家里唯一男丁董小弟的名下。

后来,董小弟与曹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董强(化名)。再后来,董强与王女士结婚,也生了一个儿子董轩(化名)。

原本是四世同堂,其乐融融,但不幸来的突然。2008年,董胡氏的孙子董强因病去世;2012年,董胡氏去世;2015年,董胡氏的儿子董小弟也去世了。

老宅子里的五间正房,原本一直是董胡氏居住,自老太太去世后,这房子就一直闲置了。

以案释法 | 北京老太为儿子结婚盖的房,女儿有权继承吗?

2017年,王女士带着儿子将婆婆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宅院里的房屋,并将董大姐和董二姐排除在诉讼之外,董大姐和董二姐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她们的继承权,所以将曹女士、王女士、董轩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宅房产。

董大姐和董二姐称,宅院内的五间正房,是母亲董胡氏所建,当时弟弟在外当兵,她们作为女儿,也曾辅助出资。如今母亲去世,她们有权利继承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可曹女士并不这样认为,曹女士称,涉诉房产应为自己的丈夫董小弟所有,虽然该房屋建造于两人结婚前,但是建房的初衷就是为了两人结婚使用。建房时婆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出资来源于董小弟的工资,自己和董小弟结婚后,也还了大部分的建房外债,所以,涉诉房产应为自己和董小弟的夫妻共同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女士称自己和丈夫曾偿还建房外债,却拿不出证据,所以法院对曹某的陈述不予采信。因建房时,董小弟在外当兵,并未直接参与建房,所以法院认为涉诉房屋应属于董胡氏所建。

董胡氏去世,则该房屋应属于董胡氏的遗产,董大姐、董二姐和董小弟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董小弟所继承的份额属于董小弟、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董小弟于2015年去世,其去世时,其子潘强已去世,故潘轩代位继承潘强应继承份额,与曹女士共同分割董小弟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宅院内五间正房,由董大姐、董二姐、曹女士、潘轩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董大姐、董二姐共同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曹女士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潘轩依法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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