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今天,中国全国律师协会每月例行举办的“关于律师维权惩戒相关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详细介绍了全国律协刚刚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吴晨介绍说,《律师宣誓规则》是于今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的。《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吴晨说,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

《规则》指出,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组织律师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且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关于宣誓形式,《规则》指出,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

关于宣誓礼仪,《规则》指出,律师宣誓作为一种礼仪,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不仅体现律师职业特点,也能增强这种职业仪式感,更能引导律师自觉地在执业活动中按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关于誓词宣诵规范,《规则》指出,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规则》特别强调,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法制日报 记者 蒋安杰)

稿件编审:阮加文 编辑: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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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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