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毒品案件二十条免死辩点提炼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毒品案件二十条免死辩点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核实办案人员是否查获毒品疑似物,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若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查获相应的毒品实物,则无法排除案件背后根本就没有涉及有偿交易毒品或其他性质毒品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审判机关根本就不应判处行为人死立刑;简而言之,无毒品实物,不死立刑。

二、经核实,办案机关确实查获相应的毒品实物或毒品疑似物,但涉案毒品数量远远低于可判处行为人死立刑的断案标准;行为人涉案的其余毒品数量,主要靠行为人归案后的认罪口供,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言证言或监控视频等证明力高的证据佐证;须知,行为人的认罪口供,特别是行为人供述不稳定的口供,以及涉及行为人翻供的口供,其证明力甚低,审判机关不应轻易据此判处行为人死立刑。

三、核实办案机关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是否含有毒品成分,若案件涉及假毒品的问题,则无法排除案件背后涉及的是诈骗犯罪,而非毒品犯罪的合理怀疑;显然,只要案件涉及假毒品问题,则此类案件不应涉及死立刑问题。

四、核实在案的毒品疑似物是否存在仅仅表面存在少量毒品,内部根本就不存在毒品成分的情形,核实在案卷宗是否有反映毒品纯度的鉴定意见,核实涉案毒品实物是否属于存在大量掺杂、掺假,纯度极度的情形;若如此,此类案件也不应涉及死立刑问题。

五、若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完全系唯凭口供定案的毒品案件,即便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可相互印证,对此类案件也应谨慎适用死立刑。

六、核实办案机关是否在毒品内外包装上提取到行为人的指纹、血液或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若办案机关无法提取的上述证据,则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系他人所有,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当然,行为人通过非接触方式控制、支配涉案毒品的情形,通过其他涉案人员方式间接控制、支配涉案毒品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是经常出现的,控方对此应承担更高、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涉案行为人系应判死立刑之人;若存在涉案毒品的实际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存疑,且案件涉及诸多涉案人员,也未收集到在案被告人的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无法排除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的情形,审判机关应谨慎适用死立刑。

七、毒品数量不是认定行为人应否被判死立刑的唯一标准,但是重要标准;在不同省份,在不同法官的内心里,行为人应否被判死立刑的数量标准有差异;我们办理过相当于“1.87吨海洛因”、“260公斤冰毒”的无罪案;显然,唯口供定案的做法,唯数量断案的做法,都是反法治的做法。

八、在涉及死刑的同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当中,涉嫌实施毒品犯罪次数多的被告人,保命难度更大;反之,仅仅涉嫌实施一次毒品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保命难度相对小些;次数越多,主观恶性越大;次数越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九、查获毒品现场时行为人不在案发现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出资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无法证明涉案行为人系雇请并指使其他涉案人员交付、接收、运输、存储、走私涉案毒品的大毒枭或幕后大毒枭;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单凭推定,对被告人判处死立刑做法,明显不妥;毕竟,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一直都贯彻“可判死立刑,可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一般作出保命裁决的法治政策。

十、所谓毒品上级或下家没有归案,或关键同案犯没有归案,致使案件无法排除真正作案之人没有归案的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主要主犯没有归案、该死之人没有归案的合理怀疑;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涉案毒品上家或下家系特情人员,案件会出现涉案毒品上家或下家永远都不会归案的情形,在此前提下,被告人能否保命成功是存疑的;但一般而言,在毒品上家、毒品下家均归案的前提下,行为人仅仅是中间商或居间介绍者的前提下,在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不高的前提下,最终能保命成功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十一、案件最为关键的毒品疑似物不在案,用于包装涉案毒品的毒品包装物不在案,案件涉及的巨额毒资不在案,反映行为人支付、收取巨额毒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不在案,反映涉案毒品实物已交付毒品下家或毒品已走私到境外的交付凭证或货物出境凭证等关键书证不在案,案件涉及的关键证人不到案,反映行为人实施交付、收取、运输、仓储、贩卖、走私涉案毒品的案发场所监控视频不在案,致使在案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得出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且在案被告人陈述相互矛盾,案件还涉及多名被告人翻供,涉案被告人还对其翻供行为作出合理辩解等诸多情形的毒品案件,也不应涉及死立刑问题。

十二、案件存在主要靠言辞证据定案,但案件涉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被追诉人被屈打成招、证人证言有假、侦查人员蓄意隐匿关键证据或蓄意制作虚假言辞证据等诸多情形,致使案件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诸多疑点,在此前提下,行为人获保命的机会必然会更多些。

十三、行为人不存在出资购毒的情形,更不存在其系大额出资大股东者的情形,也不存在其向诸多下家大规模销售毒品、并谋取巨额利润的情形,更不存在其转手毒品后谋取巨额暴利的情形;或者是,所谓行为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巨额毒资,但案件除了行为人的口供外,缺乏相应的银行柜台取款凭证或银行ATM机器取款监控视频;或者是行为人仅仅是居间介绍者,被利诱介入者,系受雇介入者,在案件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次于主要主犯者,最后保命成功的机会会更大些。

十四、涉案行为人翻供,且涉案侦查人员讯问时明显是选择性录音录像,或案件缺失讯问被告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导致涉案被告人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得行为人保命成功机率更大些。

十五、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从犯等可不判处死立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任何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所有涉案被告人均被判死立刑的情形理应不会出现,特别是在涉案人员众多的情形下,部分被告人保命成功,应是大概率事件。

十六、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被告人涉及诸多罪名,案件涉及巨额利润毒资,在同为主犯的前提下,主要主犯命难保,次要主犯保命机率更高些;对地位、作用较小,涉及罪名甚少,没有实际所得或实际所得甚少的次要主犯,不应对其判处死立刑。

十七、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对被告人不是在案发现场被抓归案、人赃并获的案件,对主要靠同案犯认罪口供指证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对主要靠推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留有余地,尽量不对案件被告人判处死立刑。

十八、对单纯出资的小股东出资者,对单纯参与运输环节的毒品运输者,对不掌握毒品进货渠道、毒品销售渠道的次要主犯,对实际所得远远低于其他通同案犯的次要主犯,对被利诱者、被蒙骗者、被强迫者而参与后续毒品犯罪行为者,在其真诚认罪、深刻悔罪的前提下,应留有余地,尽量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九、在行为人没有亲自实施或授意他人实施采购毒品或毒品原料的前提下,在其没有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毒品上家,进而直接参与交付、接收毒品实物的前提下,在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运输毒品,然后租赁仓库存储涉案毒品,或直接将涉案毒品存放在其住处或其他涉案场所的前提下,在其没有参与支付或接收巨额毒品的前提下,在其没有参与联系并将涉案毒品交付给毒品下家的前提下,在涉案核心毒品犯罪行为均系其他同案犯所为的前提下,应对被告人作出留有余地的保命裁决。

二十、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在办案机关只能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的前提下,在行为人对其涉案行为已作出合理辩解的前提下,在关键同案犯或涉案毒品上家、下家没有归案的前提下,在案件存在相反证据可初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疑的情况下,应对案件作出留有余地的保命裁决。

当然,我们始终坚持:涉毒之人不该死的理由有很多,但认定其罪有应得,咎由自取,系该死之人的理由也很多,但远离毒品,珍惜生命;远离冤案,珍惜自由方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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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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