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往往会对自己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这一问题存有疑虑。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形下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才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注意并不必然全部支持),下面笔者做一下简单的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

依据

相关判例

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主张律师费用的情形

1.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021)京73民终420号: “关于合理开支,X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本案亦有公证及律师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合理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对XXX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021)京73民终3842号:“一审法院综合考虑XX公司商标和游戏的知名度,大X公司、跃X公司、神X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XX公司虽未提交相应票据证实其维权支出,但其对大X公司、跃X公司、神X公司的使用行为行了公证,并有律师实际出庭,一审法院亦酌情支持其部分维权费用。

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021)京73民终3842号:“关于合理开支,胡XX主张其支付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并提交了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将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依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1)京02民终13679号:“债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曾XX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均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虽未明确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但该费用也属于曾XX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判令由李XX担,并无不妥”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2020)云民终824号:“对XXX一审中主张的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原审判决在综合考虑XXX所提交证据之间的对应性、关联性及社会公益组织为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后酌定支持8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无明确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可酌情裁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19)京73民初389号:“本案中,原告就侵害专利权共向本院起诉了四个案件,且其余三案的被告均与本案相同,所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亦均与本案相同。鉴于原告表示其对此四案的总共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且被告对于其中有相关票据支持的8.837万元予以确认,故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于原告因多次往返北京参与谈话及开庭的1.163万元费用,被告虽因其没有票据佐证而不予认可,但原告多次往返北京参与此四案诉讼确系事实、且其必然因此而发生差旅费,故在该数额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原告所述之此四案每个案件平均分配10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的主张予以接受,对原告在本案中的2.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70号:“原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产品芯片生产的特点,芯X公司的销售规模、数量、芯X公司主观过错情况以及矽X公司维权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5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1)京73民终2347号:“XX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亦有公证事项发生,故就其中的合理部分,心往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科技有限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元及合理开支20 000元;”

4.担保责任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21)京03民终13299号:“关于张XX主张的律师费9万元,符合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具有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5.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2020)京04民特13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仲裁裁决律师费部分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问题,既然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合意选择贸仲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即应遵守贸仲的《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贸仲根据中建XX公司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应证据裁决由上X公司、利X公司向中建XX公司支付其律师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合同相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此时请注意,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由败诉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与诉讼有关的实际发生费用约定,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案情、条款效力及是否有票据支持,对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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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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