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借款30万,利息就超35万,无力还款被对方起诉,判不用还了

案情概要

徐阳系工地包工头,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遂与妻子一同向亲戚王美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月息为6分,夫妻两人均签字)。之后徐阳陆续还款,然因利息过高,两年时间里,不算利息本金都还有25万元未还。眼见还款没有尽头,徐阳找到王美要求调整利息,于是两人重新约定月息按一分二计算。之后,徐阳又陆续还款,可多年过去,徐阳转账加现金还款已有35万元,但仍旧未将利息还完,更别说偿还本金了,而徐阳又早已与妻子离婚,仅他个人压根无法偿还。奈何王美一再催促,甚至将徐阳及其前妻诉至法院,两人见状只能应诉。第一次庭审时徐阳前妻委托了法律工作者出庭,徐阳则并未出庭,而是独自梳理答辩状提交至法院。其行为后遭到前妻反对,并说出心中担忧——两人还有小孩,若不能将还款责任全部归于徐阳,恐会影响孩子日后发展。于是第二次开庭前,徐阳连忙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刘佳丽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刘律师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对方出借资金可能系银行贷款得来,于是进一步进行核实,果然证实王美出借本金确系银行贷款。因此再次庭审时,刘律师举示相关证据,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因刘美出借款项系银行贷款,故徐阳及王美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属无效。再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既然王美与徐阳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则王美应将徐阳多偿还的款项悉数退还。之后,法院采纳了刘律师法律意见,但后续因案件较为复杂,当天未审理完结,可审限就快到期,故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然王美见即将败诉,不等案件审理完结,便不再缴纳普通程序的诉讼费,最终法院只能按撤诉处理。案件最后,当事人考虑到王美在自己危难时借过款救急,故也没提起反诉让其退还多余款项。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已经历过一次庭审,且从对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要想胜诉,风险很大。又因当事人未参与第一次庭审,对于庭审什么情况,我们一无所知,故为搞清楚更详细的案件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果不其然从对方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找出关键——对方要求当事人还款以偿还银行利息,由此我们怀疑对方出借的款项可能系从银行贷款得来,即意味着对方存在转贷可能。后经我方核实,对方取现的款项确系银行贷款所得,于是庭审时我们将该证据提交至法院,并进行了充分说理,法院对此也采纳了我方意见,对方见状也不再争辩,而是主动放弃继续诉讼,至此当事人得以解除困境,无需继续还款。该案若当事人不听取其前妻建议委托律师的话,很大可能还会继续偿还欠款,由此可见,权益受损后,自己没有把握,应及早委托律师,专业的律师往往能拨开云雾,帮你找到胜诉的关键。”

办案律师

当事人借款30万,利息就超35万,无力还款被对方起诉,判不用还了

刘佳丽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纠纷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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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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