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

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关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通常而言,隐私权包括四项基本权能: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的。此外,隐瞒权还包括对个人身高、体重、病历、生活经历、财产状况、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婚恋、家庭、性生活、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情报信息的保密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

(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

(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

《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总则编对此规定几乎无变化。人格权编则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的是自然人的身份、地位等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隐私权也是人身性人格权的一种。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和交叉。

患者的患病信息往往属于敏感信息,对此进行泄露等,会给患者造成极大伤害。《侵权责任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在此基础上保留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了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的适用较为常见。赔礼道歉也是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进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就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赔礼道歉来说,不公开赔礼道歉的效果更好,避免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至于赔偿损害,由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结果主要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可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侵害个人信息的,也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至于赔偿的具体问题,可以适用侵害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的是本条旨在强调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导向价值正面积极。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本条第一句确立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义务的违反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此规定也就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规定基础。本条第二句规定的“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一个完备的法律责任规范,其侵权行为样态是“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从违法行为反映主观过错的角度讲,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往往具有“泄露”或者“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的故意,但实际情况中也可能是“过失”导致这一情形的发生。因此,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情形的,必须适用本条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构成上讲,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过错侵权的范畴,应当遵循过错责任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讲,这一侵权行为与其他领域的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情形并无区别。尤其是,这里并不直接涉及医疗机构实施诊疗活动的问题,不涉及医学本身专业性的问题,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换言之,本条规定的情形似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不宜适用本章第1218条关于诊疗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

相关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张洪翔律师整理编辑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公众号:

本专栏旨在普及民法典,共同学习交流,欢迎批评指正!如您有关切的问题,可在本公众号留言,说不定会成为本专栏讨论的话题。谢谢大家!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3-02 00:00
下一篇 2023-03-02 08: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