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夫妻财产约定后,还可以反悔吗?看情况

案情描述:

北京的朱某(女)和续某(男)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12月,续某父母为续某购置一套房产,并于2016年2月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续某名下。2019年4月续某同朱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登记在续某名下的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并未办理加名登记。2020年4月之后双方矛盾升级,朱某在要求续某配合做房产加名登记被拒绝后,朱某于2021年将续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续某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夫妻加名登记。

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约定后,还可以反悔吗?看情况

很多网友肯定要说了,约定好的事情怎么还能反悔呢!

涉及法条:

●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约定后,还可以反悔吗?看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续某的个人财产。

朱某与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将属于续某的个人财产的房屋为双方共有,应当认定为续某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朱某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且续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并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维拓展: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购房情形是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如果发生在之后,则会出现相反的裁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推断此时即使不办理产权登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实践中需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后适用法规的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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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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