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二:限拆决定违法导致强拆决定被判撤销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军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8年12月18日,本案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针对原告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围墙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2018年12月21日,本案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向原告发出催告书,催告其收到催告书后二日之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则依法强制拆除。2018年12月24日,本案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针对原告在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土地上的构造物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第130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在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的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构造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涉案围墙现已拆除。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本案,宋律师认为被告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的上述决定书实际上是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赣1129行初58号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基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曾向万年县法院起诉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万年县法院作出(2019)赣1129行初1号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这将导致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二:限拆决定违法导致强拆决定被判撤销

判决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行政机关未依法查清事实,明确房屋范围、产权、是否取得相关证书等,未经全面调查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或者以拆违促拆迁。这将导致后续《强制拆除决定书》等的主要证据不足,也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类似行政处罚文书,如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及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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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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