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读完 | 民事诉讼制度70年简史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5分钟读完 | 民事诉讼制度70年简史

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程序法则,对于化解矛盾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70年来,民事诉讼制度与新中国一起成长、成熟,始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保驾护航。

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纠纷类型,法律手段则是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一种理性选择。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经了波澜壮阔的征程——“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实施;从职权主义模式转向当事人主义模式;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从“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从“全面解决执行难”成效显著……可以说,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更是新中国法治体系日益成熟完善的靓丽缩影!

1949—1956

民事诉讼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呈现大发展阶段

1949年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一切法律制度,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之;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1931年)、《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年)、《中华苏维埃司法程序》(1934年)、《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1943年)等。

1950年到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这两部法律文件不仅对管辖、回避、起诉、代理、调解、上诉、执行、再审等具体诉讼问题做出了规定,还确立了三级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公开审判等基本诉讼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该部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平等。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总结),1957年,在该《总结》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更为全面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这两部法律文件将民事诉讼程序条文化、规范化,不但有利于统一当时全国各个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更为后来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奠定了基础。

1977—1991

改革开放背景下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制建设的全面复苏呼唤着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1979年8月到1982年3月,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征求意见及修改工作,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颁布。自此,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再次呈现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共5编205条,体系结构上分为总则、具体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具体程序部分则对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涉外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此时之所以采取“试行”的方法,一方面是由于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最基本的程序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是在当时国内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尤其是统一的民法典尚未建立,采用“试行”的方式更为稳妥、可靠。

1987年,民法通则实行,且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种崭新的矛盾纠纷开始突破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时代呼吁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到来。

1991—2006

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改革进程拉开帷幕

1991年4月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面临大量涌入的案件纠纷,该部法律的突出特点即是规定了审限制度,如对于普通程序,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于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历史上首次规定审限制度,对于适时、及时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严格的制度要求,也契合了那句古老的法谚:“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

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又提出了以下五个改革要点: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须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二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四是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合议庭审案的自主性。五是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并重意义深远。

此外,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问题作出了详实的规定,改变了之前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全面调查取证的历史,将收集取证的主体权利重新返还当事人,也对证明责任和证据交换时限等作出了立法上的统一。

2007—2012

民事诉讼制度修订发展的进程继续加快

进入21世纪,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日益丰富,随之而来的也是民事纠纷和冲突的激增。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诉求就是再审问题和执行问题。2007年,民事诉讼立法终于迎来了时隔十六年之久的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二是新增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四是新增了立即执行、财产报告、执行异议制度;五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如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辅助措施。

2012年,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与期待下,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法可谓亮点颇多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污染环境、侵害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外人权益受损、诉讼标的额小且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新增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软件普遍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被固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彰显了法律与科技的与时俱进;最后,为了做好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区分与衔接,对于不存在纠纷和争议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作了规定。

2013—2019

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近年来,习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该部司法解释共计500余条,体量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对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问题、制度均作了具体可行的细化规定,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几个新增的法律程序,提高了法律规则的适用性。以公益诉讼为例,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与私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统一;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地位又被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自2012年至今,公益诉讼制度已被多次丰富完善,在关涉人民群众核心利益的生态环境、食药安全领域制度价值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步步稳扎稳打,有序推进。除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解决执行难、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体法院人的座右铭和工作指南!

峥嵘70载,民事诉讼制度与新中国一起成长、成熟,始终致力于定分止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社会普遍的“厌讼”思想到如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大多数群体,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迈入了新时代。民事诉讼制度,也必将持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保驾护航!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2-17
下一篇 2023-02-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