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胜诉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概况】

原告周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弋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城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周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2月11日,本案被告弋阳县政府针对原告周某某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弋府征补字[2019]12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一、对被征收人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弋阳县某镇某路××号房屋实施征收,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上饶市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评估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549,718元(不含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室内配套、附属物补偿款,空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室内配套,空地补偿款在强制执行时进行现场评估予以补偿;二、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营业房屋的货币补偿及被征收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室内配套及附属物等补偿按照最终评估价值予以结算。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原告经人介绍,慕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弋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弋府征补字[2019]12号)

江西上饶胜诉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法院:判决撤销

【判决结果】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赣11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弋阳县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中均未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补偿金额,也未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室内配套、空地补偿款的具体补偿金额案涉补偿决定关于货币补偿方式没有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案涉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方式,未载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也未明确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江西上饶胜诉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法院:判决撤销

【律师说法】

江西上饶胜诉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法院:判决撤销

根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政府214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宋玉成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费、土地的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具体位置、交付期限,结清的差价等等详尽内容,房屋拆迁遵循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强拆房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涉及到征收补偿的具体钱数都未能厘清,又怎么能强拆?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仅仅有纯粹房屋的价值,其他的内容均未包括,遗漏了作为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具备的内容要件,显然严重违法。

【总结与建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宋玉成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持自身合法权益,且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一旦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则可能不被受理。正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对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一点值得大家高度注意,如果补偿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满,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这时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是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的。也就是对经过确权的房屋,司法强拆仍然存在,那种认为不允许强拆的想法是不对的。

如果在被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将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2019)赣11行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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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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