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自学法律只偷200?学法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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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湖北十堰。一公司遭翻窗盗窃,但保险箱并未丢失,仅被盗200元现金和一部监控设备。警方通过勘查,锁定了“五进宫”的惯犯丁某。据丁某交代:“我最近在学习法律,我知道只偷200块钱不构成盗窃罪,本以为盗窃价值较小,没有监控,调查取证很困难,没想到还是被抓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偷自学法律只偷200?学法需守法!

那么多次盗窃金额小,该当何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属于多次盗窃情形,且具有入户盗窃情形,或将涉嫌盗窃罪。

那么怎么界定多次盗窃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对“多次盗窃”进行了界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数额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该如何认定入户情节?

入户盗窃,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如果说确实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也可认定为“户”。

经营场所跟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应认定为“户”,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可以认定为“户”。另外值得一提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如果说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可行为人一开始并不是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只是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与抢劫不同,入户在抢劫罪中属于加重情节,但在盗窃中并非如此。根据刑修八的规定,只要是入户盗窃便构成盗窃罪,不要求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所以,在盗窃中入户并不是法定从重的量刑情节,而是构成盗窃罪的多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类型。盗窃罪的量刑主要还是看数额以及有无其他严重情节,不过也不是所有的入户盗窃都属于犯罪。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学法的目的是为了守法而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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