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无性防卫能力强奸罪案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赵某某涉嫌无性防卫能力强奸罪案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本律师承办了一起涉及无性防卫能力的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原本情侣关系,却因女方家人反对,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拐卖妇女儿童,被抓获后发现不够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后又改为强奸立案的刑事案件。但欣慰的是在本人及律所同仁共同努力下,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并按撤诉处理,恢复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某种程度上讲,我方通过法律正当程序挽救了两个家庭,甚至后来经审理法官口述得知,该二人真的走到了一起,成就了一对真心相爱的恋人和家庭。倘若不是如今的司法公正,该案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入狱,待其出狱进入社会后,还要背上强奸犯的骂名而怨恨郁闷的度过余生。因此,随着依法治国稳步推进,本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现将辩护词分享如下,共各位同仁参考:

赵某某涉嫌无性防卫能力强奸罪案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赵某某涉嫌无性防卫能力强奸罪案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赵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赵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他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参与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较深的了解。现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辩护人通过会见赵某某了解到,赵某某在2014年1月31日(大年初一)晚,在其QQ好友上看见了廖某某的手机号,赵某某便打了个骚扰电话(响一声就挂断),后廖某某主动回电话,双方电话聊了近一个多小时,双方在电话聊天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好感。2014年2月1日(大年初二),赵某某打电话约廖某某见面,双方约定第二天在**县火车站转盘见面,赵某某当天晚上从**(地名)家骑摩托车来到**县,就近在火车站旁的旅社休息,直到廖某某第二天上午十点打电话说她到了,两人见面后,经廖某某同意,两人回到赵某某休息的旅社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

两人交往期间,多次在某某旅社发生了性关系后均各自回家,直至大年初六(2月5日),赵某某将廖某某带到其**(地名)家中玩耍。之后,廖某某父母知道二人交往的事情,就打电话给赵某某,要求其出来见面,商量是否同意两人交往的事情。后来,赵某某看见廖某某父母气势汹汹的带来了很多人,根本不是来商量的,赵某某害怕廖某某的家人强行将她带回去,且两人相处期间,廖某某曾告诉赵某某,她家里人对她不好,她喜欢赵某某,并愿意跟赵某某一起生活,赵某某为了能与廖某某长久在一起,便将廖某某带至湖南衡阳;随后,廖某某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警,二人于2014年3月21日在衡阳火车站被公安机关带回。

二、综合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赵某某不具备强奸的主观犯意。

从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在案发前,赵某某并没有计划、预谋奸淫廖某某的行为。双方经电话聊天认识、见面及交往,都是征得廖某某完全同意了的,以致于双方逐渐产生了好感,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旅社内,同处一室,虽然赵某某与自己的爱恋的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该行为不能擅自扩大认定为奸淫,而根据两人交往过程来看,该行为完全符合男女自由恋爱的特征。此外,赵某某带廖某某到衡阳的目的,也并非是为了便于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因廖某某父母不同意二人恋爱,赵某某出于能够长久与廖某某在一起的目的,二人到了衡阳后,赵某某便在当地打工挣钱,并照料廖某某生活起居。

综上可知,赵某某主观上并不存在强奸的犯意,相反,赵某某有强烈的与廖某某继续谈恋爱的意愿,赵某某擅自将廖某某带到外地的过激行为虽有不当,但该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赵某某客观上没有暴力行为,且不明知廖某某是精神病人。

案发后,廖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无性防卫能力”。但在该鉴定书结果出来前,赵某某根本不知道廖某某存在上述精神疾病或无性防卫能力。这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廖某某能与赵某某电话聊天一个多小时的事实,说明廖某某能独立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且没有表现出与常人很大的不同,也正因为此,赵某某才对其产生了好感。

其次,廖某某拥有个人腾讯QQ聊天软件,说明其能记住QQ账号和登陆密码,能通过手机或电脑输入文字与人正常聊天和交流。

再次,在赵某某与廖某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的当晚,廖某某因手机欠费,还主动拿其弟弟的手机给赵某某打电话,要赵某某给她交话费,说明其对数字的感知能力和记忆力很好。

另外,在赵某某二人从湖南省带回**县的车上,廖某某偷偷塞给赵某某的两张情书上显示“老公”、“请看信”、“我说如果你还想来找我,那我等你出来好不”、“如果你不要我那算了”、“我会等你,永远不放气你”等文字内容可知:廖某某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文化水平,且廖某某知道他们被公安机关带回后,赵某某有可能会被坐牢,因此才说“我等你出来”、“永远不放气你”;同时也可以说明,廖某某对赵某某是有爱意的,并非因为她无性防卫能力而不懂得爱与被爱,轻度精神病人也拥有自由恋爱的权利。

综上可知,廖某某虽然有轻度的精神疾病,但是其精神疾病并未完全影响她的个人生活;相反,廖某某能生活自理,有一定的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同时,作为单身青年的赵某某来说,找到一个能谈得来的另一半,实在不容易,俗话说“谈恋爱的人都是傻子”,“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我们不能用精神病医生的专业角度眼光,来要求赵某某拥有同样的注意义务。而从卷宗材料及证人证言可知,廖某某与赵某某交往的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异于常人的行为;在旁人看来,该女孩只是有些内向,不爱讲话,不爱出门,其余与常人无异;在赵某某看来,廖某某有点憨厚、反应有点迟钝、记忆力不怎么好,但存在这些表现,并不必然认定廖某某存在精神疾病,相反,赵某某与廖某某交往的过程中,相处得很融洽,赵某某作为成年男子,与女性谈恋爱前,如发现对象“有憨厚、反映迟钝、记忆力不好”的表征时,必须先对其进行精神鉴定正常与否后,方能与之谈恋爱,这样强加给赵某某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发出《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知,赵某某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并不明知廖某某有精神疾病,且廖某某的精神病程度也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该解答也从侧面上说明了,只要赵某某不明知廖某某是精神病患者,就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三、两人发生性行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

性防卫能力包括意志防卫能力和行为防卫能力两种,那么无性防卫能力自然也包括无意志防卫能力和无行为防卫能力。无行为防卫能力有廖某某被麻醉等多种情况,而无意志防卫能力说明廖某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其陈述可能无法准确说出与赵某某发生性行为有无违背其意愿。并且精神发育迟滞意味着廖某某无语言表达能力,无意志控制能力。但从本案廖某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写的情书以及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廖某某的语言表达能力不差,也有一定的意志控制能力,因此鉴定意见与其陈述、写情书等行为互相矛盾,且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肯定廖某某丧失意志控制能力,也就无证据证明廖某某无意志控制能力。即使有证据证明廖某某无意志控制能力,那么,赵某某是否明知廖某某精神发育迟滞? 现有证据不能充分予以证明。所以,该案定性的证据不足,故不能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同时需指出的是,从赵某某的行为来看,赵某某与廖某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廖某某自己主动再次与赵某某联系,并发生性关系,可以确认,廖某某对于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排斥,更不可能违背其意志,相反她是因为对赵某某产生了感情,其中写给赵某某的情书更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否则,在长达数十日的交往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就无法解释其内心的想法了。在法治进一步完善的今天,我们更没有理由将赵某某的行为视为犯罪处理。

综上,辩护人认为:赵某某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具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赵某某是明知廖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关系。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应当无罪。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无罪!以彰显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辩护律师:傅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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